新京報訊(記者陳璐)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八件人民法院服務新時代東北全面振興典型案例。一案例顯示,“吉林大米”經營者魏某某惡意起訴同行侵犯知識產權,被人民法院判決賠償6萬元。本案作為農業領域知識產權類代表案件,厘清了知識產權保護邊界,準確認定“惡意訴訟”構成要件。
案情顯示,2021年至2022年,魏某某先后兩次以涉案專利權為權利基礎、以某米業公司為被告提起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民事訴訟。魏某某在第一次起訴后撤訴,第二次起訴被法院駁回起訴。經審查,某米業公司生產經營的稻米包裝設計分別在2013年、2016年即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權。某米業公司認為魏某某兩次訴訟侵害其合法權益,已構成惡意訴訟,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魏某某賠償損失。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主觀具有惡意”“造成損害后果”,是惡意訴訟的三大核心要件。本案中,魏某某在某米業公司已獲得相關專利的情況下,仍申請與某米業公司外觀圖案相近似的大米外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其行為不具有正當性。魏某某于2022年7月第二次提起訴訟前,已明知涉案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但仍提起該訴訟,其主觀上具有惡意,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故意,構成惡意訴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魏某某賠償某米業公司相應損失合計6萬元。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