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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9年,87歲的李奶奶請女兒執筆,寫下一份遺囑:
“我名下的一號房屋,由三個孩子——大兒子、二兒子、小女兒——平均繼承。”
她親筆簽名,三個子女也在附件上簽字確認。
全家人都以為這事“板上釘釘”。
5年后,李奶奶去世,孫子卻起訴要求按遺囑分房。
兩位叔叔阿姨卻說:“房子不拆遷就不分!”
法院調閱遺囑后卻作出意外判決:
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并且長期同住的兒子多分!
這場看似“全家同意”的繼承案,為何因一紙遺囑形式瑕疵徹底反轉?
?? 故事還原:一份“全家認可”的遺囑,為何作廢?
李秀蘭與丈夫張某早年在北京市西城區購得一套一號房屋(61.5平方米),登記在張某名下。
張某于2004年去世,未留遺囑。
兩人育有三子女:
長子:張偉(2019年去世,留有一子張浩,其妻金女士)
次子:張強
小女兒:張敏
李秀蘭晚年一直與次子張強共同居住,由其照料生活起居。
2019年6月,李秀蘭口述意愿,由女兒張敏執筆寫下遺囑:
“我去世后,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由三個子女均分。”
李秀蘭在第一頁簽名,三子女在第二頁“繼承人簽字”處簽名。
2024年李秀蘭去世。
孫子張浩和母親金女士起訴,請求按遺囑確認份額:
張浩(代位父親)占46/144
張強、張敏各占49/144
張強、張敏雖認可遺囑內容,卻提出:“等拆遷再分,現在不分!”
?? 法院評析:遺囑真實,但形式違法!
法院經審理指出關鍵問題:
? 一、這不是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4條明確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正文由女兒張敏書寫,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 二、這也不是有效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滿足:
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
由其中一人代書;
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均需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但本案存在多重瑕疵:
代書人張敏是法定繼承人,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民法典》第1140條明確禁止繼承人作為見證人);
無任何外部見證人在場,所謂“同學證人”無法證明其全程參與立遺囑過程;
遺囑上無人以“代書人”或“見證人”身份簽名,也未注明各自角色。
→ 盡管雙方均認可遺囑系李秀蘭真實意愿,但因嚴重違反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認定該遺囑無效。
? 三、按法定繼承,并考慮贍養貢獻
法院依法進行遺產析產與分配:
一號房屋為李秀蘭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 張某去世時,房屋1/2歸李秀蘭,另1/2作為張某遺產由四人(李秀蘭+三子女)均分;
李秀蘭最終享有 5/8 份額,三子女各享 1/8;
長子張偉先于李秀蘭去世,其應繼承李秀蘭遺產的份額由其子張浩代位繼承;
張偉生前繼承的1/8份額屬夫妻共同財產,其妻金女士依法享有部分權益;
金女士自愿將其份額贈與兒子張浩,法院予以準許。
在法定平均分配基礎上,法院考慮到:
張強長期與李秀蘭共同居住,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符合《民法典》第1130條“可以多分”的情形。
最終酌情調整份額:
張強:63/144(約43.8%)
張敏:42/144(29.2%)
張浩:39/144(27.1%)
同時,法院明確駁回“等拆遷再分割”的主張: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不能以未來是否拆遷作為分割前提。
?? 律師專業提醒(普適性建議)
本案反映出家庭繼承中的常見誤區,值得所有家庭警惕:
“內容真實”不等于“法律有效”
遺囑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即使全家認可,若形式違法,法院仍會認定無效。
繼承人絕不能當代書人或見證人
《民法典》第1140條明確禁止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利害關系人擔任見證人。親屬代書極易導致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必須“雙見證+全簽名+注日期”
缺少任一要素(如無外部見證人、未注明身份、漏簽日期),都可能被認定無效。
盡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但需留證據
同住、陪護、支付醫療費等行為,建議保留繳費記錄、社區證明、聊天記錄等,以便主張多分。
繼承不能附條件
“等拆遷再分”“等賣房再分”等約定,因違反繼承即時發生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結果與啟示
遺囑被認定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長期同住并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獲得最大份額;
原告雖實現“立即分割”訴求,但實際所得低于預期;
被告“等拆遷再分”主張被駁回。
此案再次印證:遺囑不是“寫了就行”,而是“合規才有效”。形式瑕疵足以讓老人的真實意愿落空。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情況——
家人由親屬代寫遺囑;
多子女對贍養貢獻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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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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