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經濟控制、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的行為,均存在使受害人處于非正常生活狀態的情況,符合家庭暴力控制與傷害的本質特征,屬于家庭暴力。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拓寬家庭暴力認定范圍。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4件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進行必要醫療等方式剝奪配偶經濟自主權,迫使其恐懼、自卑、無助,不敢離開、無法獨立生活,從而服從加害人意志,法院認定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最高法在全面梳理司法實踐難點堵點問題基礎上,篩選出一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認定標準、彰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強制性的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2016年3月,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專門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從此,反對家庭暴力從“家事”上升為“國事”。數據顯示,該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3.3萬份。
陳宜芳表示,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拓寬家庭暴力認定范圍,織密反家庭暴力“防護網”,加強對特殊群體保護,讓人身安全保護令“長出牙齒”。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軟暴力”構建的“隱性牢籠”,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體和精神侵害。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為隱蔽,形式多樣,侵害后果難以直觀評估,給審判工作帶來困難與挑戰。”陳宜芳說。
最高法此次選擇了兩件以不同形式實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例一中的張某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趙某,導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對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趙某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限制配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導致王某無法進行正常社會交往。
“除了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行為外,經濟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但認定更為困難。”陳宜芳介紹說,此次發布的案例三中,劉某通過限制正常就醫等方式對患有肢體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的配偶陳某進行經濟控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
據了解,陳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陳某因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家庭生活開支完全依賴劉某。2025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劉某對陳某實施毆打,造成陳某聽覺、視力受損。劉某在知曉陳某如不接受系統治療將產生不可逆后果的情況下,拒絕為陳某辦理入院手續,并在陳某自行入院后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強制其出院。陳某妹妹為陳某墊付了入院期間相關費用。陳某因擔心劉某拒絕負擔后續復查醫療費用以及可能實施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在實施毆打行為后,利用其家庭經濟支配地位,通過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剝奪就醫機會等方式實施經濟控制,形成持續性精神壓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該毆打行為與經濟控制構成疊加的家庭暴力。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劉某對陳某實施家庭暴力;二、責令劉某支付陳某因本次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裁定書送達后,為徹底解決經濟實力不對等這一根本問題,人民法院聯合公安機關、婦聯、殘聯及屬地社區進行綜合風險評估后,根據殘疾人就業政策及陳某身體條件,為陳某制定相關崗位長期培訓計劃,幫助其實現經濟獨立。
最高法表示,在這起案件中,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進行必要醫療等方式剝奪配偶經濟自主權,迫使其恐懼、自卑、無助,不敢離開、無法獨立生活,從而服從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在該案中,人民法院不僅明確認定此種經濟控制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進一步聯合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綜合解決方案,通過幫扶就業,從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擺脫經濟控制、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為破解經濟控制型家暴難題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獨立性較弱的殘疾人,衣食起居、經濟基礎均高度依賴加害人,對尋求幫助就會有更多顧慮。”陳宜芳說,僅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不能產生較好的干預效果,需要從根本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護能力,解決其“后顧之憂”。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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