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在3月30日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性、反復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簡單的情緒失控或偶發沖突。而家庭糾紛的雙方一般處于平等狀態,能夠自由表達利益訴求,從司法實踐看,多為雙向溝通沖突,與家庭暴力有本質區別。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對于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在列舉毆打、經常性謾罵、凍餓、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時,用“等”字進行兜底。
“這是因為,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復雜多樣,除了列舉的情形外,還有加害人以其他形式對受害人實施控制、構成家庭暴力的情形。”冉克平指出,在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對所訴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作出認定,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積極進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體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使“硬暴力”“軟暴力”都無處遁形。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表示,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將面臨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王丹介紹,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離婚訴訟中,如果對家庭暴力查證屬實,受害人主張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堅持當判則判,絕不“和稀泥”,及時、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事由。有實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加害人要承擔向受害人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的責任。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加害人會面臨少分的不利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過錯方,人民法院會根據加害人的過錯情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法對其少分。”王丹說。
此外,實施家庭暴力對加害人爭取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訴求是不利因素。王丹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王丹表示,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構成故意傷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除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更為嚴厲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法院在探索通過先行判決方式更好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例如,在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的“謝某某訴賀某某離婚糾紛案”中,考慮到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相關的案件事實尚未查明,為使謝某某早日從家庭暴力中解脫,并及時妥善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法院作出先行判決,準予謝某某與賀某某離婚,并判令未成年子女由謝某某直接撫養,賀某某支付生活費。對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待相關事實查明后再行判決。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強調,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國事”,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無論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還是見證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請記住: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護,而是縱容。希望大家都能勇于發聲、敢于維權,共同營造沒有暴力、沒有恐懼的家庭環境,讓每一個家庭都能成為安全的港灣。”陳宜芳表示。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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