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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5年,82歲的老人親手寫下一份遺囑:
“我名下所有房產(chǎn)和存款,全部由三女兒李芳繼承。”
7年后,老人去世,三女兒持遺囑起訴繼承。
大哥大姐小妹卻齊聲反對:
“字是別人教他抄的!不是真實意思!房子是父母共有的,你不能獨吞!”
更激烈的是——他們拿出一段“家庭會議錄音”,稱李芳曾親口說“四人平分”。
法院最終調(diào)取關(guān)鍵證據(jù):一段老人抄寫并朗讀遺囑的視頻!
結(jié)合購房資金來源,判決:房產(chǎn)+存款歸三女兒,僅少量遺產(chǎn)需與其他兄妹分割!
這場“一紙遺囑引發(fā)四兄妹大戰(zhàn)”的繼承案,再次證明:真實意愿+完整證據(jù)=勝訴關(guān)鍵。
故事要從2011年說起。
王秀蘭去世后,老伴李建國獨自生活。
三女兒李芳安排女兒住在樓上,每日照看父親,定期請保潔、帶他旅游,盡心盡力。
2012年,李建國原住的公房被納入危樓騰退項目。
因王秀蘭已去世,補償協(xié)議僅以李建國為承租人和補償對象,獲得154萬余元補償款。
同年,他用這筆錢全款購買了通州一號房屋(限價商品房),2014年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2015年8月21日,李建國手寫遺囑:
“一號房屋及我名下所有存款,全部由三女兒李芳繼承。”
他還特意錄下視頻:自己逐字抄寫遺囑,并大聲朗讀全文。
2022年李建國去世。李芳起訴要求按遺囑繼承。
李梅、李強、李莉堅決反對,理由有三:
遺囑是“照著模板抄的”,非真實意愿;
一號房屋用的是“夫妻共同拆遷款”,應(yīng)有母親份額;
李芳曾在家庭會議上承諾“四人平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 第一,遺囑真實有效!
形式符合《民法典》自書遺囑要求(親筆書寫、簽名、日期);
視頻清晰顯示老人神志清醒、自主書寫并宣讀;
被告所謂“抄寫”無證據(jù)支持,家庭會議錄音未經(jīng)同意且無書面協(xié)議,不予采信。
?? 第二,一號房屋屬李建國個人財產(chǎn)!
騰退發(fā)生在王秀蘭去世后;
補償對象僅為李建國一人;
購房未使用夫妻共同存款,也未折算王秀蘭工齡;
→ 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無需析出母親份額。
?? 第三,僅極小部分需法定繼承:
王秀蘭去世時,李建國賬戶有2285元,其中一半(1142.65元)屬王秀蘭遺產(chǎn);
該部分及喪葬撫恤金(74723元)按法定繼承分配;
李芳因盡較多贍養(yǎng)義務(wù),可多分王秀蘭遺產(chǎn)。
最終判決:
? 一號房屋、4.5萬元定期存款、兩個銀行賬戶余額,全部歸李芳繼承;
? 李芳僅需向每位兄妹支付約2.38萬元(含遺產(chǎn)折價+撫恤金);
? 兄妹三人配合辦理房產(chǎn)過戶。
?? 律師三大提醒:
自書遺囑務(wù)必本人親筆書寫+簽名+日期,最好同步錄像;
用拆遷款購房是否屬個人財產(chǎn)?關(guān)鍵看補償對象和時間;
家庭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重大財產(chǎn)處分必須書面確認。
法律尊重每一位老人的真實意愿,尤其當這份意愿背后是數(shù)十年的陪伴與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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