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06,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不起訴。
1、彭某某詐騙案,深寶檢刑不訴〔2021〕846號。
2、彭某某,男,22歲,初中文化,貨運代理,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3、2020年11月27日,被害人周某某委托彭某某托運一批貨物去美國,并分3次交給彭某某運費人民幣33468元。彭某某將貨物存放于深圳市某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倉庫后,就不再理會此事。彭某某既沒有把貨款上繳給物流公司,也沒有和物流公司協商貨物的處理方式,而是將貨款用于個人花銷。一個月后,被害人周某某發現美國公司未收到貨物,遂找彭某某追問原因。彭某某謊稱貨物已發出,可能是美國港口爆倉還沒有錄單,以貨運延遲或者電腦無法查詢收貨紀錄等理由搪塞。又過了一周,被害人周某某直接上門到物流公司問詢。案發并報警,后來,彭某某將貨物退還給周某某,并退還了運費款33468元,周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4、寶安區檢察院決定對彭某某不起訴。
5、司法觀點,彭某某確實實施了詐騙罪規定的行為,但彭某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且認罪認罰、退貨退贓,可以從寬處理。
6、最后同事說,不對啊,把被害人的訂單和貨物影響了一個多月,預期收益損失和商業信用受損怎么計算?找誰去要?回答和感嘆,哎,沒辦法,或許需要被害人從“諒解金”中去平衡了,也或許是為了提醒被害人下次找貨代,要認真謹慎,不能為了低價而輕信個人貨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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