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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關乎民生福祉,法治力量守護綠水青山。為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的警示、教育和引領作用,里下河環境資源法庭將在微信公眾號定期推送一批環資審判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法護綠。
本期為您帶來的是胡某某受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擔任某縣環境監察局副局長、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環保執法檢查、信訪件調查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3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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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某縣生態環境局接舉報發現固體廢物轉移傾倒線索并提請公安機關介入。公安局經審查對該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將伏某某、張某某等人列為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機關組織對相關犯罪嫌疑人收網抓捕前夕,胡某某將布控信息通過中間人秦某某透露給伏某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導致第一次集中抓捕收網行動中,9名抓捕對象僅1人落網,伏某某等人在抓捕前銷毀涉案手機,導致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重要證據滅失,給案件偵查工作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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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興化法院審理認為,胡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作為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判處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退出受賄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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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生態環境執法系統干部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并幫助環境污染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典型案例。胡某某本應嚴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卻長期收受監管對象賄賂,為排污企業“開綠燈”,更在查辦重大環境污染犯罪的關鍵時刻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嚴重損害環保執法公信力和生態環境法治權威,必須依法嚴懲。
本案通過對“內鬼”的精準打擊,斬斷環境污染犯罪與權力尋租的利益鏈條,警示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必須堅守廉潔底線,做到“執法先守法”,共同筑牢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防線。
來源:里下河環境資源法庭
審核:楊曦
排版: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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