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錢還債,如何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股東抽逃出資一經認定,股東需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的相關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在裁判中明確,認定抽逃出資需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無論股東以何種名義轉出資金,只要無真實交易背景、無合理商業目的,實質上將已投入公司的出資非法轉出,損害公司資本充實與債權人利益,即可認定為抽逃出資。以下5種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企業相關人員需高度警惕。
一、股東抽逃出資的核心法律依據與認定標準
(一)法律依據
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該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百五十三條同時規定了行政處罰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了抽逃出資的具體情形與民事責任體系,為司法裁判提供直接依據。
(二)認定核心
法院認定抽逃出資,通常把握兩個關鍵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即存在資金從公司流向股東或關聯方的行為,且無合法對價、無真實交易、無合規程序。二是實質要件,即該行為損害公司權益,導致公司責任財產減少、償債能力下降,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及債權人合法利益。二者同時具備,即可依法認定為抽逃出資。
二、股東抽逃出資5種常見實務情形
(一)驗資完成后無合理理由直接轉出出資
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抽逃出資行為。股東將認繳的貨幣資金轉入公司賬戶并經驗資程序后,短期內無正當理由將資金全部或部分轉回股東個人賬戶、關聯方賬戶。
實踐中,很多企業主誤以為驗資只是“走個流程”,驗資完成后就可以把錢拿回去自用,這種操作風險極高。最高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確,若股東無法證明該筆轉出資金用于公司正常經營,或存在真實的交易背景,即可直接認定為抽逃出資。比如有案件中,股東增資當天就將全部增資款轉出,無法說明資金用途,最終被認定抽逃。
(二)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
這種情形是股東通過偽造借款合同、服務合同等文件,虛構公司對股東的債務,然后以償還債務的名義,將公司賬戶內的出資款轉到股東名下。
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股東往往會簽訂形式上的合同,試圖掩蓋抽逃的實質。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審查該債權債務的真實性,若股東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真實存在,比如無法提供對應的交易憑證、服務成果等,就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這種情形下,股東通過偽造財務數據,虛增公司的利潤,在公司并沒有實際可分配利潤的情況下,通過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本質上就是將股東的出資以利潤分配的名義轉回到股東手中。
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公司的利潤分配應當以真實的盈利為基礎,虛增利潤分配實際上就是變相抽回出資,會直接導致公司的責任財產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安排公司與自己控制的其他關聯企業進行虛假的交易,比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貨物、支付服務費,但實際上并沒有真實的貨物交付或者服務提供,公司支付的款項最終就流向了股東。
這種關聯交易看起來有合同、有轉賬,形式上很合法,但實質是沒有真實交易的,法院會審查交易的真實性、定價的公允性,如果關聯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定價明顯不合理,就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這是兜底條款,涵蓋了實踐中其他的抽逃出資行為,比如未經法定程序進行減資,公司在沒有通知債權人、沒有履行公告程序的情況下,違規減少注冊資本,向股東返還出資;或者公司在對賭協議中,未經法定減資程序就回購股東的股權,導致公司資本減少,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比如在如下典型案例中,某控股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了一家項目公司,雙方約定合作開發某填海造地項目,其中控股公司的前期工作費用經對方認可,可由項目公司支付。后控股公司向項目公司的2450萬元出資全額到位。
不久后,控股公司向項目公司發出通知,以支付填海項目境外銷售前期費用的名義,要求項目公司支付2500萬元,項目公司隨后將該款項匯出,轉賬支票標注為前期費用。
后項目公司經調查發現,該填海項目從未在境外開展銷售,所謂的前期費用根本不存在,遂起訴要求控股公司補繳出資。案件審理中,控股公司提交了合作協議、聲明書等證據,主張雙方已經確認了該筆費用的真實性。
但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協議約定不能直接證明費用真實發生,控股公司無法提供該筆前期費用實際發生的支付憑證、工作成果等證據,無法證明該款項的轉出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認定,控股公司的行為屬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出出資,構成抽逃出資,判決其向項目公司返還2450萬元出資,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實踐中抽逃出資的形式層出不窮,很多中小企業主因對法律規則不熟悉,誤將公司資金與個人財產混同,或是在資金往來中忽略了交易真實性的留存,最終導致自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當規范公司資金往來,留存好交易相關的全部憑證,避免因操作不規范觸碰法律紅線。如您遇到公司股東出資、債務承擔相關的疑難問題,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提前做好合規防控。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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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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