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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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原告某針織公司因財務操作失誤,將本應支付給案外人的貨款98000元誤轉入被告某紡織公司的賬戶。次日,某針織公司即聯系銀行請求原路退款,并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與此同時,某紡織公司因與某銀行存在《小微快貸借款合同》糾紛,尚欠銀行本息超過98000元。某銀行依據借款合同約定,從某紡織公司賬戶中扣劃了該筆98000元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某針織公司認為,某紡織公司與某銀行均構成不當得利,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98000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某銀行辯稱,我行與某紡織公司存在合法借款合同,依約扣劃賬戶資金用于償債,行為合法有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某紡織公司辯稱,與原告無經濟往來,案涉款項系原告誤轉,并非其合法財產,銀行無權扣劃,且原告已及時聯系銀行要求退還。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不當得利的核心在于“無合法依據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損”。本案中,某銀行的扣劃行為系基于其與某紡織公司之間合法有效的《小微快貸借款合同》約定及授權,屬于金融機構依約實現債權的行為。案涉款項轉入某紡織公司賬戶后,即由該公司實際占有并享有支配權,銀行依據合同約定扣收欠款,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的不當得利情形,故某針織公司主張某銀行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針織公司因疏忽將錢款誤轉某紡織公司賬戶,某紡織公司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定理由獲得這筆資金,盡管某紡織公司賬戶授權銀行扣劃,但該賬戶未被凍結,某紡織公司仍對賬戶內資金享有占有、支配權。銀行扣劃行為本質上減少了某紡織公司的債務負擔,使其實際獲得了財產利益,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紡織公司返還某針織公司98000元及相應利息。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錯誤轉賬后銀行扣劃的場景下,不當得利責任邊界需結合“合法依據”與“實際獲益”雙重標準判斷。銀行依約扣劃不構成不當得利,金融機構基于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及債務人授權,扣收賬戶內資金用于清償債務,屬于正當行使債權,不受資金來源影響,不承擔返還責任。實際獲益方承擔返還義務,錯誤轉賬款項進入債務人賬戶后,即歸屬于賬戶權利人的占有范圍,即便被銀行扣劃用于償債,也視為債務人實際獲得了財產利益,應向受損方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關于舉證責任分配,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需證明“己方受損、對方獲益、無合法依據”三個要件;而銀行一方需舉證扣劃行為的合同依據與授權,債務人一方需舉證款項與己無關且未獲益,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提示企業在轉賬時應仔細核對收款賬戶信息,避免因操作失誤引發糾紛,一旦發生誤轉,應及時固定證據并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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