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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全民所有制企業不屬于《公司法》調整范疇,不適用公司法關于清算義務人及怠于清算責任的規定。
2. 全民所有制企業清算應由政府主管部門指定成立清算組進行,主管部門并非公司法意義上的清算義務人。
3. 債權人主張主管部門承擔清償責任,需舉證證明主管部門系清算組或作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否則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9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法院)針對某銀行與甲百貨公司、乙百貨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作出(2004)房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甲百貨公司歸還某銀行本金497萬元并支付利息及復利,乙百貨公司對前述甲百貨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4年12月20日,房山法院作出(2004)房執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2004) 房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止執行。2019年9月16日,房山法院作出(2019)京0111執異【】號執行裁定:變更為某資產管理公司為上述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乙百貨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其股東為某政府辦事處,持股比例為100%。2011年10月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燕山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乙百貨公司的營業執照。至開庭審理之日,乙百貨公司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某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乙百貨公司的債權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在乙百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甲百貨公司的經理王某、乙百貨公司的股東某政府辦事處作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執行中房產滅失,其債權無法得到清償,應該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
【案件焦點】
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負責人和主管部門是否系清算義務人,應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對其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典型意義】
1. 法律適用規則:全民所有制企業系依據《民法通則》設立的特殊法人形式,非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適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特別法,而非《公司法》。
2. 清算義務確定:《民法典》未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管部門為清算義務人,特別法無規定時應適用一般法。依據《民法典》第70條,清算義務人未履行義務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債權人需對因果關系舉證。
3. 實務處理要點:政府主管部門應在企業陷入僵局后主動申請批準成立清算組。債權人要求主管部門承擔清償責任,需舉證證明怠于清算與債務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訴求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某資產管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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