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期代理一起個體診所經營者因交通事故受傷主張誤工費的案件,庭審中保險公司援引地方司法文件,以原告未提供實際損失證明為由拒賠,實則對文件及法律規定存在片面解讀。結合該案及司法實踐,來談談無固定收入者誤工費計算的實務處理要點。
該案中,原告為執業醫師,與配偶共同經營個體診所,因交通事故受傷主張誤工費,已提交營業執照、醫師執業證等核心證據,被告保險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庭審中,保險公司援引湘高法〔2022〕47號文件,辯稱誤工費必須提供實際損失證明、不得參照行業標準計算,其抗辯本質是對法律規定與地方文件的片面解讀,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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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各地出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均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依據,未突破法律規定。湘高法〔2022〕47號文件僅針對有固定收入者,要求其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證明實際損失,從未對無固定收入者作出“必須提供損失證明”的規定,更未禁止參照行業標準計算。司法實踐中,部分保險公司斷章取義,將有固定收入者的舉證要求擴大至所有情形,該解讀與當地統一裁判尺度相悖,其抗辯自然無法得到法庭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誤工費計算作出三層遞進式規定,這是處理此類問題的根本遵循:有固定收入按實際減少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無法舉證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該規定的意圖,正是解決無固定收入群體舉證難的現實困境,行業標準是法律賦予的兜底救濟方式。保險公司將有固定收入者的舉證要求無限擴大,實質否定了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三款的適用空間,是對法律的片面解讀,違背立法初衷。
另,舉證責任分配應遵循公平原則與舉證能力相適應原則,不能片面強加于受害人。以個體工商戶為例,我國法律未強制要求其制作規范經營賬本,其收入受市場、經營狀況等影響存在客觀波動,要求其像固定收入者一樣提供誤工扣發證明,顯然超出舉證能力,屬于違法加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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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核心舉證義務,保險公司仍強行要求提供固定收入式損失證明,顯然不合理。故此,處理無固定收入者誤工費爭議,需堅守三大原則:一是法律優先,地方文件解讀不得突破司法解釋;二是舉證適配,根據當事人舉證能力合理分配責任,降低無固定收入者的舉證標準;三是填平損失,在受害人舉證不能時,依法適用行業標準作為兜底。
同時,無固定收入者應盡合理舉證義務,提交營業執照、執業證書等證明從業身份;保險公司應秉持誠信原則,不得曲解法律逃避賠償;法院應準確解讀規定,統一裁判尺度,依法適用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切實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讓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公平原則落到實處。(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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