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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則服務合同糾紛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房主為了快速出售房屋,會選擇與營銷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支付高額費用委托其進行推廣營銷。然而,當營銷服務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甚至服務質量存有瑕疵時,已支付的費用能否要求退還?近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為這類問題提供了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5.8萬元營銷費,換來“不夠滿意”的服務
2024年10月31日,原告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二手房營銷服務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徐某位于奉賢區的房屋提供賣房營銷服務,服務期限為2個月。同日,徐某支付了營銷服務費58,000元。
合同簽訂后,徐某發現被告僅在11月6日到附近5家中介進行掛牌,并未提供合同約定的營銷方案和宣傳文案,線下渠道維護也不到位,導致整個11月僅有鏈家帶看了2組客戶。服務期過半,徐某主動聯系被告要求給出后續營銷方案,卻遭到推諉。12月4日,徐某以被告未按合同履約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還58,000元。被告則認為已按約完成服務,僅同意退還10,000元。
雙方協商未果,徐某訴至法院。
二、 法院判決:服務質量存瑕疵,酌定退還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二手房營銷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在案證據,被告確為原告提供了拍攝相關推廣視頻、在某機構掛牌等營銷服務,但結合合同目的而言,被告的履約程度及履行效果未能達到締約預期,服務質量存有一定瑕疵。法院酌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服務費30,000元。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務合同糾紛,其中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對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具有重要啟示。
1. 服務合同履行的“質量”判斷標準
與買賣合同不同,服務合同的履行往往難以量化和標準化。本案中,被告雖然提供了一定的服務(如拍攝視頻、掛牌),但原告認為這些服務與合同約定的“營銷方案”“多頻次線下渠道維護”等存在差距。法院采用了“合同目的”和“締約預期”作為判斷標準,認為被告的服務質量未能達到預期,構成瑕疵履行。
2. 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減少價款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全額退款,而是結合被告已提供的服務內容,酌情判決退還部分費用,體現了對雙方利益的平衡。
3. 舉證責任:服務質量瑕疵的證明
原告主張被告服務不到位,需要提供相應證據。本案中,原告能夠指出被告僅在11月6日到附近5家中介掛牌、未提供營銷方案、帶看量少等具體事實,這些陳述構成了對服務質量瑕疵的初步證明。被告雖辯稱已按約履行,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履約程度達到合同約定。在雙方證據對抗中,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張。
4. 小額訴訟程序的高效性
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從立案到判決僅20余天,且為一審終審,極大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對于爭議金額不大、事實相對清楚的案件,小額訴訟是值得推薦的訴訟路徑。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消費者的重要建議
建議一:簽訂服務合同前,明確服務內容和標準
本案的爭議核心在于雙方對“營銷服務”的理解存在差異。消費者在簽訂服務合同前,應要求經營者將服務內容、頻次、交付成果等盡可能具體化、可量化。例如,約定“每周至少拍攝XX條視頻”“在不少于XX家中介平臺掛牌”“每月帶看量不低于XX組”等,避免使用“全方位”“多頻次”等模糊表述。
建議二:保留履約過程的證據
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留存對方提供服務(或未提供服務)的證據。本案原告能夠指出被告僅在11月6日掛牌、帶看量少等具體事實,這些陳述構成了有效抗辯。建議通過微信溝通、拍照、錄屏等方式,記錄對方履約的實際情況。
建議三:及時提出異議,固定違約事實
發現對方服務質量不達標時,應及時通過書面方式提出異議,要求對方整改。本案原告在12月4日即發函解除合同,并保留了溝通記錄,這些行為為后續訴訟提供了有力支撐。
建議四:合理評估訴訟預期
服務合同糾紛中,法院往往不會因服務質量瑕疵而支持全額退款,而是根據已履行情況、瑕疵程度等酌情判決退還部分費用。消費者應合理評估訴訟預期,避免“賭氣式”訴訟。
五、 給經營者的合規建議
建議一:誠信履約,避免“重簽約、輕履行”
營銷服務公司的價值在于通過專業服務幫助客戶實現交易。若僅重視簽約收費,而忽視服務質量,不僅會引發糾紛、損害商譽,還可能面臨退款賠償等經濟損失。
建議二:規范合同條款,明確服務內容
在合同中應清晰界定服務內容、交付標準、驗收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對于可能影響客戶預期的內容,應提前說明并取得客戶確認。
建議三:保留履約記錄,應對潛在爭議
建立服務檔案,記錄每一次服務的時間、內容、成果,必要時請客戶簽字確認。在發生爭議時,這些記錄是證明自身履約情況的關鍵證據。
六、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服務合同法律課。它清晰地表明,在服務合同關系中,經營者不能僅以“已提供某些服務”為由主張完全履約,而需證明其服務質量達到了合同約定和締約預期。對于消費者而言,簽訂合同時明確標準、履行中保留證據、發現問題及時維權,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有效方式。法律保護的是有證據支撐的權利,喚醒的是誠信履約的意識。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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