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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送餐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達成和解
事后發現傷情加重、費用增加
此時,還能否要求保險公司繼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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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某速遞公司為雇員張先生(外賣騎手)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約定對騎手在保障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產生的傷殘賠償及醫療費用等進行理賠。同日,張先生在進行外賣配送業務過程中滑倒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股骨干骨折,手術治療后產生醫療費5.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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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某速遞公司向保險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申請將相關理賠款直接轉入張先生賬戶。保險公司隨即出具《保險出險通知書》,載明此次事故核定理賠金額為3.7萬余元,并注明“本協議為一次性賠償協議”,簽字生效后騎手“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保險人提出任何索賠”。
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后,張先生因治療又產生醫療費和輔助材料費。某速遞公司向張先生賠付后,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保險公司認為,三方已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其保險責任已履行完畢。
某速遞公司則認為《保險出險通知書》上的協議內容系在張先生對自身損失擴大沒有預見的情況下達成的,違背公平原則,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故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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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保險出險通知書》上載明的賠付金額系各方合意達成,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達成該賠付協議時,某速遞公司及張先生并未能預見到后續可能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張先生的傷情是否構成傷殘。故保險公司在當時的情況下對張先生進行賠付,不宜視為其保險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
最終,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查相關證據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某速遞公司保險金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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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況下和解協議可能被撤銷?
如果和解協議是在騎手已出院、但治療并未終結,且騎手對自己的傷情未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則協定協議時可能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重大誤解:指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對合同的重要內容(如傷情后果、賠償標準)產生了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在不知道自己可能后續還需產生較大數額的醫療費或者可能構成傷殘的情況下接受一個較低的賠償,很可能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時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如果賠償金額與法定賠償金額相差過大,就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一條,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維權關鍵看什么?
01
賠償金額與法定賠償金額的差距
如果和解金額遠低于最終計算出的法定賠償額,則構成“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可能性較大,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賠償已考慮了未來風險。
02
協議簽訂時,騎手對傷情的認知程度
簽訂協議時,保險公司是否充分告知了騎手進行傷殘鑒定的權利、后果以及法定的賠償標準? 騎手在簽訂協議時,是否明確知曉自己的傷情后續仍需進行長時間治療?如果保險公司利用了騎手缺乏專業知識、急于用錢的情況促成和解,依然可能構成“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
03
協議的具體內容和措辭
協議中是否有“一次性了結”、“雙方再無任何糾紛”、“自愿放棄后續所有索賠權利” 等絕對化的免責條款?這些條款本身不違法,但其效力會受到簽訂背景(如前述的“重大誤解”)的影響。
三、法官建議:簽字前多一步,維權時更有據
鑒于上述情況,法官建議騎手可通過下列步驟來切實保障自己的保險權益:簽訂協議前攜帶醫療記錄,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以考量自身所能獲賠的金額;簽訂和解協議時仔細研讀每一條款,在充分考慮自身傷情下謹慎簽署;保留所有醫療記錄、費用憑證,以證明傷情的嚴重性和持續性;若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況下,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和解協議,并判令保險公司按法定標準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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