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64
承租方欠付租賃費,
出租方催款過程中,
第三人多次作出愿意付款的意思表示,
是否構成債務加入?
應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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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豆包AI生成)
案情簡介
原告甲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被告乙公司作為承租方(乙方),被告李某作為共同承租人(丙方),于2025年1月1日就租賃鋼板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鋼板90塊,租金7元/天/塊,若丟失每塊按賠償當天的實時新貨市場價格賠償,租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納上月租金,逾期一日加收5%違約金,甲方并有權要求乙方隨時返還租賃物。丙方承擔合同義務范圍包括所有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了鋼板,被告卻未足額支付費用。后在原告催要租金的過程中,被告張某多次承諾同意支付租賃費。經結算,截至2025年8月25日,尚欠租賃費92610元,案涉鋼板未予退還。經計算,每塊鋼板價值5752元。因對方遲遲不予付款,甲公司將乙公司、李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及違約金、返還鋼板或者折價賠償、支付未返還租賃物租賃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乙公司、李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兩被告使用原告租賃物未及時支付租金且未歸還租賃物,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及違約金、返還租賃物或折價賠償款、支付未返還租賃物租賃費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違約金數額應以法院核定為準,即以92610元為基數自2025年8月26日起,按照當月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被告張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諾自己付款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故,原告要求張某對乙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乙公司、李某向原告支付租賃費92610元及違約金,返還案涉鋼板或按照每塊5752元折價賠償,支付自2025年8月26日起至返還鋼板之日或折價賠償之日止的租賃費,被告張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聚焦于第三人張某的承諾是否構成債務加入,以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恪守履行。本案中,乙公司、李某作為案涉《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的承租方及共同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金,且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未返還案涉90塊鋼板,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理應承擔繼續支付租金、返還租賃物(或折價賠償)、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于被告張某的責任認定,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張某在債權人甲公司催要租賃費用的微信溝通中,多次明確作出自愿支付案涉租賃費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清晰、明確,系其真實意思體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之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明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即構成債務加入,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張某的上述承諾已構成債務加入,其應就乙公司、李某所負的案涉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加入與一般保證存在本質區別,需重點區分: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需先起訴原債務人,在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方可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而債務加入人一旦向債權人作出明確的債務加入承諾,即喪失先訴抗辯權,需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直接要求債務加入人履行還款義務。
結合本案,在此提示市場主體在商事往來中,應審慎作出意思表示,尤其是涉及代為付款、承擔債務等相關承諾時,需明確自身行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一時疏忽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同時,出租人在交易過程中,可通過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務加入條款、固定與第三人的溝通記錄(如微信聊天、書面承諾等)等方式,進一步固化證據,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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