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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縣人民政府
關于首增林等二十四名同志任免職的通知(洱政任〔202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各委辦局(司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茲決定:
首增林任縣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正科級)、縣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兼);
趙文佶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正科級);
郝士雄任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副局長(正科級);
李錦宇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趙鵬軍任縣教育體育局副局長;
李銀娟任縣民政局副局長;
李澤立任縣司法局鄧川司法所所長;
杜榮寶任縣綜合行政執法三大隊大隊長,免去縣民政局副局長職務;
段燦松任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李澤龍任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
曹旻嬌任縣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長;
王建彬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煉鐵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
李成富任縣洱海流域管理局副局長;
王國亮任縣衛生健康局副局長(正科級);
宋紅軍免去縣衛生健康局副局長職務;
周錦云免去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職務;
李文雄免去縣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縣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兼)職務;
周明松免去縣司法局鄧川司法所所長職務;
劉銀劍免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職務;
趙竹梅免去縣綜合行政執法三大隊大隊長職務;
趙根應免去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職務;
張新華免去縣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長、縣文物局局長職務;
王立軍免去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副局長職務;
寸海全免去縣洱海流域管理局副局長職務。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洱源縣人民政府網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在自然保護區區域內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海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實施處罰。
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罰款數額高于本條例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自然保護區區域內的單位、個人以及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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