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認定新型、隱性受賄犯罪及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等提供辦案指導,其中涉及孫某某受賄案。
孫某某系廣州某學院原黨委副書記,1996年至2023年,孫某某利用擔任廣東省某市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上市籌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9679萬余元。
其中,1996年至2015年,孫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林某某實際控制的廣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股份公司)在獲取展位、優惠購地、辦理出口退稅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10年11月,某股份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盡職調查及土地、財務合規等上市前期工作后,準備新增注冊資本。林某某為感謝孫某某,邀請其認購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進入股改階段,上市后股價將大幅上漲。
于是,孫某某以妻子王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名義,出資462萬元購買某股份公司66萬股原始股。林某某與王某某約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則退還出資款并給予一定補償,孫某某對此知情。2015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滿后,孫某某、王某某將股票陸續出售,共計獲利6411.42萬元。
1998年至2011年,孫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蔡某某實際控制的廣東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公司)在獲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從輕處罰、辦理土地使用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8年1月,某集團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盡職調查及土地、稅務合規等上市前期工作后,第二次新增注冊資本,此時公司股東只有蔡某某及其妻子、為蔡某某代持股份的親屬等三人。
蔡某某為感謝孫某某,邀請其認購本次全部新增股份,并告知某集團公司已進入股改階段,上市后會有高額利益回報。孫某某遂通過妻子王某某以他人名義出資500.5萬元購買某集團公司158.4萬股原始股。蔡某某與王某某約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則退還出資款并支付利息,孫某某對此知情。2010年6月,某集團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滿后,孫某某、王某某將股票陸續出售,共計獲利1936.67萬元。
2023年11月2日,廣東省監察委員會以孫某某涉嫌受賄罪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孫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分別為林某某、蔡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二人給予的原始股預期收益,具有受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2024年10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孫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孫某某提出上訴。2024年12月3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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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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