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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平臺上針對競爭對手的產品發布言論,是正當評價還是商業詆毀?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審結一起商業詆毀糾紛,認定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網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針對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科技公司)實施的評價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判令某網絡公司、朱某某賠償損失并發布聲明消除影響。
與此同時,針對原告在宣傳中存在的涉嫌違反廣告法及禁毒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浦東法院向其制發司法建議書督促整改,明確傳遞“維權亦要守法”的司法導向。
案情回顧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要從事成人用品線上銷售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持有合法商標及產品合格檢測報告。被告某網絡公司與原告經營同類業務,具有市場競爭關系。
某科技公司訴稱,某網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曾在2020年聯系原告,試圖接洽商務合作,但因合作模式差異等原因,未達成合作意向。2023年9月至11月間,某網絡公司、朱某某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持續發布針對某科技公司及產品的負面言論,包括宣稱某科技公司的產品成本極低、屬于“割韭菜”,并稱買過原告產品的客戶都是“蠢0”,還將原告產品與違禁品、“三無”產品進行不當關聯,并借機推薦其他品牌產品。此外,被告在商業合作中唆使合作博主在一定期限內不可承接原告品牌推廣。
某科技公司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損害了自身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遂將某網絡公司、朱某某訴至浦東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在微博、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道歉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1.58萬元。
兩被告共同辯稱,涉案言論系針對原告產品及經營行為發表的客觀評價,均基于其多年的行業經驗及市場觀察,屬于正當的商業監督與輿論批評,不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商業詆毀,如果構成商業詆毀,兩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經營者享有商業評價的權利與自由。正當的商業評論有利于市場信息的公開與交流,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但相關言論尺度應在合理邊界之內,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譽,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正當商業評論應當具備事實基礎可靠、主觀目的正當、表達方式妥當、行為后果積極四個要件。本案中,兩被告在缺乏依據的情況下宣稱原告產品成本低廉,并通過對購買原告產品的消費者進行侮辱性評價以及不當使用原告商品宣傳圖片進行擴大化地負面評價,導致相關公眾對原告產品質量產生質疑,此類言論已經超過正當商業評價的邊界,理應予以規制。
某網絡公司對朱某某發布的部分涉案微博進行轉發評論,且某網絡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與朱某某在其微博發布的信息內容相互呼應、指向一致,朱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其個人賬號與公司賬號行為高度關聯,法院據此認定兩被告基于共同意思聯絡實施了涉案詆毀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綜合侵權情節、傳播范圍、主觀過錯及損失情況,浦東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萬元,并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涉案微博、微信公眾號上連續7天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案件生效后,浦東法院針對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及其經銷商在產品宣傳內容存在與毒品、危險化學品不當類比、涉嫌違反廣告法及禁毒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為此專門向原告制發司法建議書,要求立即刪除違規宣傳內容,全面整改廣告用語,督促下游經銷商同步整改,并建立常態化廣告合規審查機制,杜絕虛假、低俗、違法宣傳,以期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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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瓊
浦東法院
知產庭法官
一、正當商業評論有邊界,詆毀商譽屬違法
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可對同業產品進行客觀、公允評價,但不得捏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不得使用侮辱性、貶損性言辭誤導公眾。以“評論”為名歪曲事實、打壓對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的,構成商業詆毀,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利用個人賬號與公司賬號共同實施詆毀行為,可認定存在意思聯絡,個人與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對外宣傳要有度,司法守護公平競爭秩序
在依法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為督促經營者全流程踐行守法合規、誠信經營的理念,法院通過制發司法建議書的方式,明確要求經營者整改涉嫌違法宣傳內容,建立常態化合規審查機制,從產品推廣、內容發布等全流程加強合規管理。同時,全體經營者應共同堅守法律底線,摒棄低俗、違法的宣傳手段,以誠信、合規的經營方式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行業良性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八)賠償損失;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當事人主張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線索提供丨知識產權審判庭 鄧海婷
本文作者丨陳衛鋒
本版攝影丨董雪皓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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