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3月31日,“玩具店主買賣槍支案”當事人聶鵬立告訴記者,他和另一當事人劉新收到了甘肅武威市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該院決定向兩人各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2670.08元,另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
聶鵬立銷售的水彈槍
聶鵬立、劉新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警方刑拘,同年12月15日被涼州區法院取保候審,兩人均被羈押279天。后涼州區法院一審對二人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重審期間檢方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訴。
對于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聶鵬立表示,他和劉新都接受這一決定,“雖然打官司花了四十多萬元,但不想再折騰了。”
各獲國家賠償16萬余元
3月31日,“玩具店主買賣槍支案”當事人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他和該案另一當事人劉新已收到甘肅武威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2025)甘0602 法賠1號”和“(2025)甘0602 法賠2號”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賠償請求人聶鵬立、劉新于2025年12月30日以其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采取逮捕措施,涼州區法院作出的一審有罪判決被撤銷,二審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為由,向涼州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涼州區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聶鵬立、劉新提出的賠償請求均為: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2670.08元;2.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道歉信,并在全國發行的報紙、官方網站、微博上刊載,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3.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32670.08元。
涼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聶鵬立、劉新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審。兩人均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279天,應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為 132670.08 元(按每日475.52元計算)。
關于上述二人申請的法院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事項,法院認為,賠償請求人聶鵬立、劉新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并未提交其名譽、聲譽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受到影響的證明材料,其主張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道歉信并在全國發行的報紙、官方網站、微博上刊載,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但二人各被羈押279天,屬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情形,在兼顧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同時,參考羈押時長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等情況, 酌定各支付二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對于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聶鵬立表示,他和劉新都接受這一決定,因為打這場官司,他和劉新前后花費已超四十萬元,“但不想再折騰了。”
除了他和劉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幫過忙的許某(聶鵬立妻子)、許某某、趙某某、史某某、聶某某5人也曾被刑拘,不過,這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澎湃新聞、九派新聞)
編輯:李木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