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31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召開離婚糾紛案件新聞通報會,披露近三年審判數據并發布六起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丈夫和妻子分居后,未經妻子同意,將包括賣房款、公積金在內的巨額夫妻共同財產用于炒股虧損和網絡打賞,總計逾13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男子的行為構成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配偶權益,最終判決創新性地將丈夫揮霍的金額視為他“已分得”的財產,剩余同等價值財產全歸妻子。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08年3月,范某(男)與王某(女)登記結婚。2022年10月始,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雙方分居前后,范某持有賣房款90余萬元,離職補償金20余萬元,并提取了住房公積金30余萬元。2024年11月,范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王某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經法院核實,范某在雙方分居后,炒股虧損80萬余元,網絡打賞花費5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范某持有的賣房款、離職補償金、住房公積金均系夫妻共同財產,他未經王某同意動用大額資金炒股并虧損,又花費大額資金用于網絡打賞,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屬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法院最終判決,將范某所揮霍的130萬余元財產作為他已經分得的財產,剩余現存的同等價值夫妻共同財產均判歸王某所有。
法院表示,夫妻共同財產在性質上屬于共同共有。夫妻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違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處理。特別是對共有財產作較大的變動時,更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另一方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揮霍的財產作為揮霍財產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