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5年9月,豬場經營者李某將翻新豬舍的工程承包給孫某,孫某雇用張某到豬場負責篩沙子、攪拌混凝土的工作。工作期間,張某為節省體力,自行從附近工地聯系了一臺鉤機,幫助自己向篩網傾倒沙子。鉤機司機完成作業離開后,篩子突然傾倒,將張某砸傷。事故發生后,張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住院治療21天。經司法鑒定,張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豬場經營者李某墊付部分醫療費,其余費用拒絕支付。張某訴至農安縣人民法院,要求豬場經營者李某、承包方孫某及鉤機所屬建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豬場已將翻新豬舍工程發包給孫某,張某受孫某雇用,并由孫某為其發放薪酬。張某受傷時正處于孫某承包工程的作業范圍內,雙方勞務關系清晰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孫某作為雇主,未提供安全合規的作業環境,亦未盡到現場監督管理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專業務工者,未經許可私自指揮他人裝沙,明知篩斗承載有限仍違規操作,是導致篩子傾倒的重要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關于建筑公司,因鉤機司機是出于私人情誼幫助張某,并非公司委派,因此無法認定建筑公司與張某受傷存在因果關系,故依法不承擔責任;豬場舉證證實與張某無勞務關系,無侵權行為,無需擔責。
綜上,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孫某承擔30%的責任,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0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其余70%損失由張某自行承擔,同時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提供勞務過程中,安全是首要前提。務工人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直接注意義務,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自違規作業。因違規操作導致損害的,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雇主必須為員工提供安全的作業條件,加強現場管理與監督,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工程發包、承包及勞務雇用各方,均應明確權責、規范操作,共同防范安全事故,避免因疏忽或違規引發糾紛、造成損失。(北方法制報 劉天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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