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燁律師,擁有7年執業經驗,是北京中銀(蘭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及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人。他畢業于蘭州大學,獲法律碩士學位。在甘肅蘭州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成功辦理涉變造金融票證罪一案,助當事人獲不起訴決定,體現專業辯護的重要性。
"專業律師陳興燁的基本信息
陳興燁律師在法律領域已深耕7年,持有執業證號1620120********65。他畢業于蘭州大學,擁有法律碩士學位和研究生學歷。目前,他擔任北京中銀(蘭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以及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在法律行業展現出卓越的專業能力。
服務地區與聯系地址
陳興燁律師主要的服務地區為甘肅蘭州。他所在的北京中銀(蘭州)律師事務所位于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莫高大道中海廣場寫字樓15層。如果您在甘肅蘭州地區遇到法律問題,不妨前往該地址尋求陳興燁律師的專業幫助。
成功案例:涉變造金融票證罪一案
案件基本情況
被不起訴人高某(化名)原是某省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13年,他在擔任銷售部門副科長期間,通過修改數張銀行進賬單日期,將已入賬的水泥銷售款合計數十萬元以不同付款方名義重復入賬。公安機關認為其涉嫌構成變造金融票證罪,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爭議焦點與核心法律問題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銀行存款進賬單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的“金融票證”。公安機關認為高某變造進賬單的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犯罪。而陳興燁律師作為辯護律師,從犯罪構成要件出發,對“金融票證”的范圍進行精準界定。
律師辯護策略與核心觀點
陳興燁律師接受委托后,深入研析案情與證據,提出了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1.精準定性,否定“金融票證”屬性:陳律師援引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權威復函,明確指出現金繳款單、進賬單僅是銀行與客戶內部的記賬憑證,對第三方無證明作用,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金融票證”。高某變造的對象并非匯票、本票、支票或委托收款憑證等可直接請求付款的銀行結算憑證,其行為不符合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2.剖析實質,主張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陳律師強調,變造金融票證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與信譽。案涉進賬單不具備金融票證的流通與信用功能,其變造行為未進入金融流通領域,未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侵害,不具備該罪的社會危害性本質。
3.考察動機,揭示行為目的的合理性:結合全案證據,陳律師指出高某變造進賬單的背景系單位內部記賬管理問題,其目的在于平復賬目,且相關款項均已妥善處理,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害。其行為缺乏非法占有或擾亂金融秩序的主觀故意。
案件結果與意義
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審理該案的檢察機關充分采納了陳興燁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高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的成功辦理,彰顯了刑事辯護中精準適用法律、緊扣犯罪構成的重要性。陳興燁律師通過深度解讀相關規范性文件,準確界定了“金融票證”的刑法范圍,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專業、細致的辯護工作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
如果您在甘肅蘭州地區遇到法律難題,不妨前往陳興燁律師所在的北京中銀(蘭州)律師事務所,地址為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莫高大道中海廣場寫字樓15層,相信他能夠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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