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王榮 2026-03-26 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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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3月26日訊 近日,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消費金融”)公開了“運營商數據尋回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中標結果,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電信運營商均中標。據悉,采購的核心服務內容為:在借款人“失聯”時,獲取其“活躍度最高”的手機號碼,“幫助中原消費金融與客戶建立溝通”。此舉引發熱議,業內人士分析指出,中原消費金融這是要獲取借款人新的聯系方式用于催收。也有網友認為通信運營商向第三方提供用戶聯系方式,有變相買賣個人信息的嫌疑。對此,中原消費金融回應稱,公司此舉合法。
網貸機構采購用戶“聯系方式”
今年2月,中原消費金融發布了“運營商數據尋回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結果公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等三大電信運營商都是中標單位。引人注意的是采購項目的內容:“根據中原消費金融提供的客戶信息,應標單位通過自有數據檢索客戶活躍度最高的聯系方式(該聯系方式要不同于中原消費金融提供的客戶聯系方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向中原消費金融提供客戶觸達信息,幫助中原消費金融與客戶建立溝通。”
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中原消費金融是一家提供消費貸款和消費分期業務的企業,也就是人們熟悉的網貸機構。網貸機構向通信運營商采購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還是自身沒掌握的聯系方式,這說明網貸機構通過客戶預留的電話已經聯系不上對方,而這種情況大多與網貸逾期、需要催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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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消費金融發布的“運營商數據尋回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結果公告。(來源:企查查)
網友擔心個人信息會被泄露
此事也引發廣泛討論。有人認為,這一招采項目相當于公開買賣個人信息,“運營商正是憑借海量的用戶信息中標的,這不等于說運營商一邊收著我的話費,一邊還把我賣了?”有人則對“活躍度最高”這一條件提出疑問:“這是要看誰跟欠款人有聯系嗎?這樣一來,會不會無關人員的電話也被泄露出去?”還有人表示,手機入網實名制的初衷是為了保證信息安全,并非是為運營商的商業合作提供便利。
但也有網友認為,無論是中原消費金融,還是三大電信運營商,都是有一定影響力的大企業,大型企業通過公開招采的方式采購用戶聯系方式,肯定有合理合法依據。
信號新聞(0532-80889431)聯系了中原消費金融,對方表示公司有專門的法務部門,不可能對違法行為進行公開招標,只不過具體情況還需要專門部門進行答復。發稿前,信號新聞并未接到中原消費金融的回復。信號新聞同時也聯系了三家中標單位,亦沒有得到回復。
信號新聞在企查查平臺公開信息里看到,河南中原消費金融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在今年1月剛剛被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罰款75.6萬元。
多方觀點交鋒:運營商信息共享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存分歧
有業內人士分析,招標采購里“數據尋回”并非“數據買賣”,此類合規業務通常采用的是“隱私號/中間號”或“單向外呼”技術。運營商并不直接將用戶的真實手機號碼出售或提供給網貸機構,而是由網貸機構提供脫敏后的客戶標識(如加密的身份證號或內部編號),運營商在自家數據庫匹配后,建立一條臨時的通信鏈路(中間號),讓催收人員能打通電話,但雙方都看不到對方的真實手機號。這樣一來,運營商既規避了向第三方透露真實的手機號碼,又能達到網貸機構的招采要求。
專注網絡糾紛調解的李先生則認為,運營商在獲取消費者的用戶習慣、身份信息并形成用戶畫像后,通過所謂呼叫中心系統將相關數據提供給商家用于廣告推銷或其他用途。表面上,電信運營商并未向商家披露手機及網絡用戶的真實完整電話號碼,但該系統實際可實現與具體個人的精準對應關聯。因此,無論商家能否看到完整真實的手機號,該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及隱私。所謂電話號碼,本質只是數字組合形式,呼叫中心僅是采用了新型號碼組合技術手段,但其行為仍泄露了消費者的用戶習慣等核心隱私信息。
授權還是侵權?律師就信息共享規則各執一詞
對此,北京浩天(上海)律師事務所單正國律師認為,金融機構的隱私條款本質上是用戶的一項許可,用戶同意該條款,即意味著許可金融機構通過電信運營商獲取其相關信息,這構成了用戶對其部分民事權利的放棄。運營商可依據該協議,相信用戶已知情并同意,從而將信息提供給金融機構,進而保障金融機構的正當權利,整個途徑在邏輯上是成立的。
而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車秋峰律師則認為,金融機構將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給運營商,屬于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以及個人信息的種類,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如果金融機構僅在格式條款中概括性地約定“為貸后管理需要可與第三方共享信息”,而未通過彈窗、單獨協議等顯著方式獲得借款人的明確授權,該信息提供行為本身即構成程序違法。
車律師表示,催收是網貸機構的正常權益,但前提一定得是合法。在現實層面,有一部分欠款人逾期后故意“失聯”,這也確實給正規的網貸機構造成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網貸機構應當通過法律訴訟等方式,獲取欠款人新的聯系方式,而不是直接通過商業合同,憑借款合同里的條款,使用電信運營商的通道與欠款人聯系。
同時,運營商依據金融機構的請求,在其自有數據庫中檢索并反饋新的聯系方式,采用“隱私號/中間號”或“外呼線路”等技術手段提供服務,其行為本質上仍屬于對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與利用。根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如果運營商依賴金融機構的單方授權來豁免自身的告知同意義務,在法律上是存在瑕疵的。如果運營商從未就其用戶信息可能被用于此類第三方“數據尋回”服務向用戶進行過明示,其行為同樣欠缺合法性基礎。(戴潔 徐基峰)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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