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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趙與原配妻子于1950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趙某、趙某2)。
原配于1998年去世。
1999年,老趙與李女士再婚,雙方均系再婚。
2001年,老趙作為軍隊退休干部,婚后以經(jīng)濟適用房方式購得一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其婚前住房補貼,并重新申報配偶為李女士。
房屋登記在老趙名下。
2020年10月,老趙去世。
其子女持一份2020年1月打印遺囑起訴,要求:
一號房屋由二人各繼承50%;
李女士僅享有居住權。
該遺囑內(nèi)容稱:“房屋系與原配共同財產(chǎn),百年后歸子女,李女士僅有居住權。”
李女士辯稱:
房屋系婚后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
2020年遺囑形式違法,應屬無效;
老趙曾于2018年8月親筆書寫遺囑,明確“薪金留給我養(yǎng)老”;
自己無收入、無醫(yī)保、長期照顧老趙,應多分遺產(chǎn)。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按份共有:趙某32%、趙某2 32%、李女士36%;
? 駁回原告“房屋全部歸子女”之訴請;
? 2020年打印遺囑因形式瑕疵被認定無效;
? 2018年自書遺囑有效,存款債券歸李女士所有。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打印遺囑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
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打印全過程;
遺囑人和見證人須在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遺囑僅一頁,一名見證人未簽日期,且錄像未體現(xiàn)見證人全程在場;
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條,應認定無效。
2. 錄像不能替代合法遺囑形式
錄像屬于錄音錄像遺囑,同樣需兩名見證人出鏡并表明身份+日期;
本案錄像中無見證人影像或聲音,無法證明其在場;
故錄像僅能佐證簽字行為,不能補正遺囑效力。
3. 自書遺囑只要形式合規(guī)即有效
李女士提交的2018年手寫遺囑,有簽名、日期、手印,內(nèi)容清晰;
法院認定其真實有效,成為分配存款的關鍵依據(jù)。
4. 房屋性質(zhì):婚后購買=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雖使用老趙婚前住房補貼,但簽約、付款、入住均在婚后;
且重新申報配偶為李女士,視為對原安置權益的重新處分;
故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老趙占96%,李女士占4%(基于出資貢獻);
再結合繼承,最終李女士獲36%份額。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精準攻擊打印遺囑的形式漏洞——見證人缺日期、未全程在場;
強調(diào)房屋婚后取得屬性——打破“軍產(chǎn)房=原配共有”誤區(qū);
突出當事人弱勢地位——無收入、無醫(yī)保、長期照料,爭取法官傾斜。
重要提醒:
?? 打印遺囑不是“打印出來簽字就行”!必須全程見證+每頁簽名+日期齊全;
?? 錄像≠有效遺囑!必須包含見證人身份信息;
?? 再婚配偶對婚后所購房屋享有法定權益,不可被遺囑隨意剝奪。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chǎn)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chǎn)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chǎn)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chǎn)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chǎn)房,央產(chǎn)房,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chǎn)、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chǎn)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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