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發生了一起事故,2死2傷,事故調查報告作出之后, 當地應急管理局 依據《安全生產法》114條,對某企業(勞務派遣單位)罰款73.75萬元。
處罰的理由就是你這企業沒認真培訓你派遣的員工啊,素質不行,所以派遣的員工出事了,你們有培訓不到位的責任。企業不服氣,說你這罰太多了。于是就提訴了,一審法院說應急管理局沒錯;二審法院認為應急管理局罰太多,明顯不合理,最終改成罰款10萬。
二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是,某企業作為勞務派遣單位,他們確實有責任,確實要搞員工安全培訓,但這個培訓義務具有一般性、通識性和補充性特點,就是說,他派出來的人,你讓他在什么崗位上干他也不清楚啊,你們用人的企業還得給他搞個崗位培訓,用人單位的培訓才具有針對性和專業性。
本案中,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違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所以,某企業未履行培訓義務的違法行為,對引發事故的原因力較小,與危害后果之間僅具有間接關系。
更重要的是,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他們才被罰了95.87萬元,而某企業被罰73.75萬元,另一勞務派遣單位被罰僅1.8萬元。這明顯不公平啊,對某企業的處罰畸重。
法院認為,這種處罰幅度未能體現主次責任區別,不符合公平原則,屬于明顯不當,依法應予糾正。所以,就把罰款變更為10萬元了。
這案子給我們的啟發是什么呢?屯哥覺得:
事故調查報告寫的東西也未必全是對的,應急管理局作出的處罰也不一定是對的,這是可以打官司的,是可以被糾正的。
如果行政處罰的罰款可以被糾正,那么給予紀律處分,甚至是刑事責任等,是否也可以被糾正?這些事兒還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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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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