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柳琛琛
山東泰安24歲女子在診所輸液治感冒,突然休克被送入ICU救治,還被下達病危通知書。在醫院經過3個月治療,女子目前仍處于昏迷狀態。4月14日,當事女子冉冉的丈夫張先生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為了給妻子治療已經花了近80萬元,涉事診所人員王某某被證實未取得行醫資格,涉事診所支付了約20萬元費用后失聯,連門店也變成了一家生鮮超市。盡管事件已經過去近3個月,仍未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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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冉與張先生訂婚(圖片來源:受訪者社交賬號)
女子領證21天后診所輸液休克,至今昏迷不醒
女子冉冉出生于2001年,是泰安本地人,張先生出生于1998年,在泰安工作,兩人于2025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張先生回憶,2026年1月21日下午,冉冉說自己有點感冒,嗓子有些疼,下午3時許,張先生驅車與冉冉前往附近一家名為岱岳錦醫堂的診所就醫。當時,診所內有李某、王某某兩名工作人員和其他患者。王某某簡單詢問情況后,給冉冉開了處方。冉冉在診所輸液,張先生在一旁陪伴。
“過了一會兒,冉冉的身體出現不適,吐了一些黏液和痰。”張先生說,不久,冉冉出現休克,掐人中也沒有反應。他顫抖著手撥打120急救電話求助,冉冉隨即被救護車送往位于泰安市的山東第一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搶救,當日便被送入ICU,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此后,冉冉相繼轉院至濟南市中心醫院、山東大學齊魯醫院,目前在山東省立第三醫院救治。張先生說,冉冉在齊魯醫院治療近40天,算上此前的時間,在ICU共待了近80天。目前,冉冉已被轉出ICU,在重癥科接受治療,仍處于昏迷狀態。
“從下針到出現反應,不到10分鐘時間。”張先生說,王某某在接診中沒有詢問冉冉有沒有過敏史,也沒有給冉冉做皮試。事發幾個小時后,張先生的父親前往診所,拿到了當時診所開具的處方箋和藥瓶。根據張先生向記者提供的錦醫堂診所門診處方箋照片,診斷為感冒、上感,用藥包括頭孢、利巴韋林、左氧。張先生還表示,在診所門診處方箋上簽名的醫師為李某,并不是王某某。其從診所屬地岱岳區衛生健康局了解到,李某是王某某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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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箋(受訪者供圖)
住院近3個月花近80萬元,涉事方支付約20萬元后失聯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資料,山東第一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急診病歷顯示,1月21日16時24分,患者于半小時余前在外輸液時突發呼之不應,后被送入該院急診醫學科就診。另據濟南市中心醫院出院記錄,入院診斷為缺氧缺血性腦病、肺部重癥感染、呼吸衰竭、腦梗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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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出院記錄(受訪者供圖)
這場突如其來的變故,令張先生一家遭受了沉重的打擊。他表示,自己和父母在醫院照顧冉冉,家庭失去了生活來源,給冉冉治病花了近80萬元,家里的積蓄已經花光,親戚朋友也借遍了。而對方陸續轉來醫藥費共計約20萬元后,便以各種理由推辭支付醫藥費,2月以后失聯。張先生說,妻子現在一天就要5000元醫藥費,自己除了賣房,已經沒有其他辦法了。
當日,極目新聞記者撥打張先生所提供李某的聯系電話,未獲接通。
女子去年剛大學畢業,兩人原計劃4月辦婚宴
張先生回憶,自己讀大二時,經朋友介紹與冉冉結識。兩人性格相投很談得來,6年的戀愛中,幾乎沒有吵過架。2025年夏天,冉冉大學本科畢業后,兩人水到渠成地領了結婚證。按照兩人的安排,原預計于4月25日舉辦結婚儀式。
張先生告訴記者,兩人已經將婚禮需要的東西準備妥帖,預訂了酒店、婚車,買了婚宴需要的煙酒、糖果,連冉冉的婚紗、妝造也已經訂好,兩人還正在備孕。“盡管已經過去三個月,我一想起來就很難受。哪怕是貸款,我也會想盡一切辦法,只要她能夠清醒過來。”他說,自己曾跪倒在ICU外,“非常后悔,時時刻刻都在想,如果不去這家診所會多好。”
張先生告訴記者,自己經過多次向衛健局和警方了解,證實王某某沒有證(指行醫資質),僅是一名后勤人員,這一點令他感到氣憤。他向記者提供一份衛健部門開具的立案報告載明,1月21日,泰安市岱岳區衛生健康局接投訴反映后,執法人員趕赴岱岳錦醫堂診所進行現場核實情況,發現該機構內后勤人員王某某存在未取得任何行醫資質如《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擅自為患者冉冉接診配藥輸液從事診療活動,建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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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執法文書
張先生說,事發后的第二周,涉事的岱岳錦醫堂診所內的東西已被搬空,原來的門店目前變成了一家生鮮超市。
4月14日,記者就此事向泰安市岱岳區衛健局咨詢。一名相關科室張姓工作人員介紹,知道此事但不了解詳情。工作人員登記記者信息后,稱向分管領導匯報后予以回復。截至發稿前,記者未收到相關回復。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認為,非法行醫罪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本案可能涉嫌非法行醫罪。他表示,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機關亦不追究的情況下,法律允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此外,付建認為,涉事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對于醫療費等急救費用,家屬可以在提起醫療損害責任訴訟的同時,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請求法院責令醫方先行支付已發生的醫療費用。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可以在正式判決前作出裁定。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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