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謝煜楠
澎湃新聞河南信陽讀者王健反映,其上中學的女兒被班主任帶離學校,在賓館房間實施猥褻,班主任隨后被拘10天。
王健稱,事發后女兒抑郁加重,他申請刑事立案、立案監督、刑事自訴均未果。而光山縣檢察院人員對澎湃新聞稱,相關部門未收到王健的反映材料。
澎湃新聞河南信陽讀者王健提供相關材料反映,2025年11月7日,光山縣某中學班主任劉某某,將15歲女兒小王帶離學校,先后在餐廳隔間、賓館房間實施摟腰摸手摸腿等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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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發后,光山縣公安局以猥褻對劉某某 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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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王健提供診斷證明書并稱,事發一個月后,女兒出現抑郁癥狀加重并服藥自殺,所幸發現及時。
家屬認為從作案身份、事發場所、受害程度加重等方面,應當追究劉某某刑事責任,并稱多月以來申請公安刑事立案、檢察院立案監督、提起刑事自訴,均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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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
4月14日,劉某某告訴澎湃新聞,王健在走法律程序試圖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他對此不予置評。
光山縣教育局人士告訴澎湃新聞,劉某某在案發后受到降級處分,調離該校教學崗位,分配至后勤崗位工作。
光山縣公安局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他曾經參與處理過該案件,由于調離崗位不知后續,建議咨詢弦山派出所。
光山縣檢察院人士告訴澎湃新聞,負責控告和申訴的部門未收到王健所反映的材料。
采訪過程中,澎湃新聞發現光山縣檢察院綜合業務部電話為空號或無法接通,辦理未成年案件的第五檢察部電話亦為空號。
光山縣法院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王健可以到場了解刑事自訴是否立案。涉事中學校長和光山縣公安局負責人,均拒絕接受采訪。
相關新聞
他是我女兒的班主任,我以為他德高望重,沒想到他竟做出這么下作的事。”周海(化名)氣憤道。
家長報案——
班主任帶高一女生去賓館
請假條顯示“因生病請假一天”
1991年出生的周海是河南省光山縣人,2010年,他的女兒周雨(化名)出生。在他眼里,女兒雖然平日有些內向,成績也一般,但很乖巧、聽話。
2025年9月,15歲的周雨考入光山縣某高中。周海說,家里距離學校約10公里,女兒上高中后便住校學習,每兩周回家一次,“有時周末會在學校補課。”
11月8日,周六,周海讓親戚幫忙接周雨回家。上午10時許,他接到親戚的電話,對方稱女兒沒在學校,“我回家后問女兒怎么離開學校了,女兒說是班主任劉某帶她出去賓館開房了。”
根據蓋著所在學校印章的《請假條》顯示,因生病請假一天,從11月7日至11月8日,學生周雨。班主任簽名“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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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周雨的請假條
周海意識到事情不對,立即帶著剛回家的女兒前去賓館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11月9日,轄區派出所出具《報案回執》,稱已收到周海關于女兒遭強制猥褻的報案。
女孩回憶——
與同學鬧矛盾后,班主任找她談話
“我以為是給我住的地方,他自己回家”
周海說,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女兒稱,11月6日,同班一名同學向班主任劉某告她在班里說其壞話。下午5時,劉某在向她了解情況時,說她很可愛、很漂亮,然后帶她去辦公室詢問家庭情況等,“他讓我今后把他當成自己人。”
周雨表示,11月7日,劉某給了她一張假條,并表示要帶她出去吃飯,“我以為老師想讓我做班里的情報員。”當天下午3時,劉某給她200元,讓買東西吃,然后就帶她去附近一家牛排店吃飯,期間劉某多次摸她的手、腿。
周雨說,隨后,劉某稱要在賓館開一間房,雖然意識到不對勁,但因她是私自離校,便跟著劉某。到賓館房間后,劉某拉上窗簾鎖上房門后,想抱住她,“我躲開,說你有孩子和老婆,你對得起他們嗎?他說,沒事沒事。”劉某又將她壓在床上,她拒絕,劉某遂離開。
周雨說,“我以為他是想帶我吃個飯,開房給我一個住宿的地方,他自己回家。拒絕他后,他讓我不要給家長說他帶我開賓館的事。”
行拘10日——
涉事老師事發前曾去過計生用品柜臺
賓館有住宿客人曾聽到女孩哭聲
2026年4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涉事班主任劉某,對方立即掛斷電話。
根據2025年11月19日劉某在警方做的筆錄顯示,劉某54歲。其稱,事發當天,同事電話聯系他,稱周雨與班里同學打架了,他便前往學校,帶周雨去吃飯,給周雨在賓館開了一間房。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筆錄中提及,警方調取監控發現,事發當天,劉某曾于11月7日下午2時前往一家藥店,在計生用品柜臺前停留。對此,劉某稱,是因為他沒用過,比較好奇。
警方的案件現場訪問記錄表顯示,警方對賓館一名住宿客人進行詢問,對方稱,11月7日下午6時20分左右,其下樓拿東西后回房間,聽到對面房間有小女孩哭的聲音,當時其沒有在意,便回房了。
11月19日,光山縣公安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劉某對周雨實施了猥褻,其違法行為嚴重,決定以猥褻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心理傷害——
“女兒自言自語,說信任的老師卻那樣對她”
“轉學后在校突然服藥輕生,好在同學及時發現”
“這件事對我女兒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周海說。
醫院2025年12月18日出具的《心理健康臨床癥狀自評量表》顯示,周雨存在重度抑郁癥狀、中度焦慮癥狀、中度敵對癥狀、重度恐怖癥狀、重度偏執癥狀、中度精神病性癥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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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出具的《心理健康臨床癥狀自評量表》
周海回憶,雖然去年12月下旬孩子已經轉學,但這件事對她傷害很大,“事發后,女兒特別怕一個人獨處,經常自言自語,說自己那么相信老師,為什么老師要這樣對待她。她沉默寡言,平常莫名其妙就哭了。”
2026年1月28日,周雨因情緒低落,服用過量阿莫西林,導致藥物中毒,被家人送醫院洗胃治療。周海說:“當時是晚上,孩子在學校突然喝藥了,幸好同學發現及時,老師通知我們后,及時送醫救治。”
仍在維權——
家長認為處罰過輕,希望追究老師刑事責任
縣教體局:涉事教師已降級,調離教學一線
“行政拘留10日太輕了,作為班主任應該為人師表,卻做出如此下作的事,我希望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海說,11月中旬,他向光山縣教體局進行了投訴,但始終沒有獲得正式回復,“他們口頭通知我,說劉某被降級了。”
周海說,由于警方認為不構成刑事案件,他便委托律師,希望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截至2026年4月14日,法院未回應。
錄音顯示,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刑事案件的涉案材料應由警方移交檢察院,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不需要當事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訴。
4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嘗試聯系涉事學校校長沈某,無果。
同日,光山縣教體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對涉事老師劉某降級處理,調離教學一線,“他現在在原高中做后勤工作,已經降到最低等級了。”
該工作人員表示,該處理結果是依法依規作出的,不存在包庇。關于家長若不滿意該如何申訴,對方未明確回應。
律師說法——
雖處以行政拘留,但仍可能轉為刑事案件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財產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15歲女孩屬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教師作為負有教育照護職責的人員,利用班主任身份,以請假條為由將其單獨帶出學校、帶到賓館,拉窗簾、鎖門、試圖抱壓在床上并多次觸摸其手腿等行為,如果證據能證明存在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強制因素,或者利用了教師的職務優勢和孤立環境,就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發布的《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對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侵害未成年人要從嚴從重處理,利用教師身份實施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等情形,都屬于應當從重的情節。
目前警方以行政拘留10日作出處理,但家屬認為處罰過輕,這類案件中,公安有時會認為證據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如果后續出現新證據,比如賓館住戶聽到的哭聲、嫌疑人購買計生用品的行為、女孩的陳述以及心理傷害情況等,能夠進一步證明行為的強制性和惡劣程度,當事人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未遂,公安機關可以補充偵查,檢察院也可以進行立案監督,進而轉為刑事案件。
心理傷害鑒定可能成為需補充的重要證據
胡磊表示,本案中,對受害人的心理傷害鑒定很有必要。該鑒定雖然不是轉刑事的唯一依據,但可以作為重要證據,支持認定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其他惡劣情節”。
15歲女孩事后出現重度抑郁、中度焦慮、嚴重恐怖癥狀、害怕獨處、自言自語、莫名哭泣,甚至轉學后出現服藥輕生行為(服用過量阿莫西林),醫院已經出具了心理癥狀自評量表。這些表現屬于典型的心理創傷。根據2023年兩高司法解釋明確,猥褻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包括心理傷害導致自殘、自殺傾向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加重情節。雖然15歲不屬于幼童,但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原則同樣適用,嚴重心理損害可以作為認定惡劣情節的重要參考。
心理鑒定結果能夠補強證據鏈,幫助判斷行為的危害程度和違背意志的程度,從而為刑事立案提供更有力的支撐。家屬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正式的心理損害評估,把鑒定意見作為材料提交給公安和檢察院,同時要求公安補充調查心理傷害的相關事實。
家屬可通過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維權
胡磊說,家屬已經報案并拿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在可以從刑事、民事和行政紀律幾個方面同步推進維權。
刑事方面,可以向光山縣公安局或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要求將案件轉為刑事處理或補充偵查;同時向光山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負有監督職責。如果公安堅持不立案,在證據較為充分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刑事自訴。
民事方面,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嫌疑人賠償醫療費、心理治療費、誤學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如果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存在管理失職,也可以要求他們承擔相應責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在精神損害賠償上支持力度通常比較大,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行政紀律追責方面,教體局雖然已經對嫌疑人降級調離一線,但家屬仍可以向縣教體局、上級教育部門或者紀委監委提交書面材料,要求進一步處理,包括吊銷教師資格、開除公職,甚至終身禁止從事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師法》對教師侵害學生都有明確從嚴處理的規定。
另外,可以聯系當地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和心理干預支持。
未成年人保護是法律優先原則,這類案件社會危害性大,家屬依法持續跟進是完全有依據的,最終能否追究刑事責任,關鍵還是看證據能否達到刑事證明標準,但家屬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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