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至1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恒大集團、恒大地產及許家印相關刑事案件,許家印當庭認罪悔罪,法庭擇期宣判。
這起牽動全社會的案件迎來刑事審判關鍵節點,背后的法律邏輯值得厘清。
第一,單位犯罪與個人追責的雙罰制框架。根據官方通報,恒大集團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6項罪名,恒大地產被控欺詐發行證券罪,均屬于單位犯罪;許家印作為實控人被控8項罪名,既涵蓋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也包括職務侵占等個人犯罪。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也對核心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這意味著恒大相關單位將面臨刑事罰金,許家印等個人需為自身行為承擔獨立刑責 。
第二,多項重罪疊加,量刑上限極高。本案指控的罪名中,集資詐騙罪是法定重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欺詐發行證券罪、職務侵占罪等,最高刑期均可達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前證監會已對恒大地產、許家印作出頂格行政處罰,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相互獨立,罰款不能折抵刑期,刑事追責才是違法行為的最終兜底 。
第三,如何看待當庭認罪悔罪?許家印當庭認罪悔罪,符合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前提,屬于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但需明確的是,從寬是“依法從寬”,而非無底線從輕。對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即便認罪悔罪,也需嚴格遵循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此案的審判,再次印證了法律面前無特權,無論是千億房企還是實控人,違法必究是不可觸碰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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