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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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擔保人的存在是出借人降低資金風險的重要保障,不少出借人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后才愿意放款。但實踐中,部分借款人因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資金、承諾高額回報,被認定涉嫌非法集資(常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那么,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的,擔保人還要承擔借款擔保責任嗎?
最高院2010年公報案例《吳國軍訴陳曉富、王克祥及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確認合同有效,即使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
本案原審被告陳曉富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因為借款合同的訂立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審判決陳曉富對本案借款予以歸還,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核心法律依據
1.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2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等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明確否定“涉刑即無效”,確立“民事無效事由單獨認定”規則。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是單個借款合同有效的核心要件,與借款人整體是否涉刑無關。
3.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者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是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僅針對合同本身的違法性,而非借款人的整體犯罪行為。
4. 補充依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明確非吸案件中,善意出借人的合法債權,可通過民事途徑或刑事追贓程序實現,不因其涉刑而喪失。
周軍律師提醒,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向不特定對象大規模吸收資金”,二者的法律評價互不沖突。借款人涉非吸,不代表所有借款合同都無效,善意出借人的合法債權依然受法律保護;出借人需堅守合法底線,不參與非吸、不使用贓款放貸,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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