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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拉鋸戰的“便條”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實習生 吳潤澤 匡銳健
主編 王繼飛
編輯 包程立
湖光村位于武漢東湖風景區,村民們自1994年起在湖上持證經營游船。
2011年,在景區環境整治的背景下,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東湖管委會”)以每艘7萬元的價格回購湖光村的私人游船。在村民的要求下,相關負責人開具了一張蓋有公章的“便條”,承諾“如其他村價格高于湖光村,將補齊差價”。當時,部分船民簽署了收購協議。
2019年,東湖管委會以55萬元每艘回購剩余游船時,首批交船的船民拿著8年前的“便條”要求補差價,但被告知“兩次收購是獨立行為,無關聯性”。
由于“便條”意涵模糊,雙方各執一詞。補差價的請求遭拒,湖光村176位船民將東湖管委會告上法庭。
7年,5輪訴訟、10份判決,船民們陷入了一場漫長的拉鋸戰。
村民變船民
湖光村三面臨湖,港灣交錯,村子南端與東湖之濱的磨山隔水相望。30多年過去,村里年長的船民仍舊記得一位姓肖的孤寡老人在東湖“蹚船”的故事。
1993年的一天,肖爹爹劃著木筏穿過東湖東段的團湖,到對面的磨山砍柴,船停在山腳,被兩位年輕的游客看到了。“年輕人好奇,喊他借船玩。”他答應了,歸還的時候對方付了10元錢。之后,肖爹爹經常去湖里“蹚船”,“有時候10元,多的時候20元,可以維持生活。”
資料顯示,作為中國最大的城中湖,東湖自唐宋起便是游覽勝地,1950年正式得名“東湖風景名勝區”,1982年被國務院審定公布為首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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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團湖上的木劃船 圖據受訪者
今年66歲的李良芳,娘家和婆家均在湖光村,她是村里受肖爹爹啟發最早一批到東湖“蹚船”的村民。1994年3月,李良芳花800元買了一條二手木船,下水第一天,賺了20元加一包香煙。她清晰地記得,當年4月16日的那個周末,坐船的人“特別多”,她“蹚船”的收入是400多元。
“到了夏天,更加不愁生意,只要下水就能載到人。”李良芳說,1994年,村民們紛紛前往鄰市,購買企業淘汰下來的二手船,那年有100多戶村民下水。到了1995年,“幾乎家家戶戶都參與”,有的一戶兩艘船,常年以種菜為生的湖光村村民基本放棄了菜園子,劃船成為主要收入來源。
1997年,團湖區域的游船數量飽和,船民們因為搶生意頻繁發生矛盾,不得不分組經營。李良芳介紹,湖光村的4個村民小組,被劃分為兩個船組,她擔任黃家大灣和雁中咀組成的船組的組長。分組后,兩個船組按碼頭輪流排班,集體分紅。
湖光村的船民回憶,政府對游船的管理與他們下水的時間基本同步。1994年,首批船民每人向村里交了六百多元,次年第二批交了一千多元,由村委會轉交區里的海事局統一辦理船牌證。后來,湖光村劃歸東湖風景區管轄,船民們重新辦理了船牌證,每年接受年檢。
蓋有公章的“便條”
湖光村的數百條游船在東湖平穩地劃了十多年。
李良芳老公在村里的旅游服務公司上班,2011年9月,他帶回消息,“政府可能要收購私人的游船。”不久,村干部領到任務,向船民宣傳“收船”政策。
實際上,“收船”只是東湖從一片自然水域發展為國家5A級景區漫長過程中被納入規范管理的一個注腳。面對無序開發亂象,1998年,武漢市制定了《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2006年6月,作為武漢市政府派出機構的東湖管委會成立,東湖的開發和保護進程加快。
“開展東湖水上經營船舶規范管理整治工作,是創建全國文明單位和5A級景區的必由之路,勢在必行。”2011年9月,東湖管委會印發的《東湖風景區水上經營船舶規范管理整治方案》(武東景辦〔2011〕201號文件)稱,通過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組建公司企業化運行,規范監管水上經營秩序,全面提升景區旅游形象。
上述方案的附件《東湖風景區水上經營船舶收購辦法》顯示,收購對象為東湖水域漁光村、湖光村、風光村、新武東村登記的各類船舶764艘,其中湖光村有證木劃船275艘。有證木劃船的收購價格為7萬元每艘,含游船原值0.5萬元、就業安置費2.5萬元、經營權補償3萬元、獎勵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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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購處理的木劃船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攝
李良芳介紹,那時,船的生意“已經不好做了”,有人愿意交船,但也有人以此為業。“我隨便弄一下,一年1萬塊錢好弄吧?”
湖光村時任村干部胡基榮說,他家有兩艘船,他在帶頭交完自家的船后,還接著給身邊的親戚做工作。
為了安撫大家,2011年9月24日,水上經營船舶規范管理整治指揮部湖光村包村工作組組長孔水生寫了一張“便條”,上面載明:“東湖風景區管委會游船回購嚴格按(2011)201號文件執行。湖光村、漁光村、風光村政策統一、價格統一。如其他村價格高于湖光村,將補齊差價。”除孔水生本人,“城鄉處”李漢文也簽了名。
見到“便條”的船民依舊不放心,希望能蓋上公章。經過爭取,“便條”加蓋了“東湖管委會水上經營管理辦公室”的公章。隨后,部分船民簽署了收購協議。
后來的法院判決材料顯示,2011年10月,還未上交的340名有證漁船船主委托各村干部與東湖管委會以及旅游發展投資集團簽訂小游船公司經營協議。湖光村、風光村和漁光村分別以村為單位成立了三家公司,對東湖上的339條船只進行統一規范管理。
補償糾紛引發多輪訴訟
2019年初,再次“收船”的消息傳來,這次的木劃船收購單價為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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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購處理的木劃船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攝
湖光村船民的第一反應是高興。他們拿著“便條”去找村委會,表示補差價的條件已達成,但村委會法律顧問稱,“便條”意涵模糊,效力存疑。被潑冷水后,船民們尋求律師的幫助。
起先,船民們就2011年船只整治工作涉及的收購款項劃撥情況、使用情況、發放明細等資料,多次向東湖管委會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因不服“相關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的答復,李良芳等湖光村176位船民,先后于2019年9月、2020年8月聯合起訴了東湖管委會。
兩份終審判決均認為,相關信息系武漢旅游發展投資集團公司的企業內部財務資料,并非東湖管委會在履職過程中制作,也無直接證據證明其獲取了,故不屬政府信息,東湖管委會作出的答復并不違反規定。
打官司期間,2020年11月,船民們寄出《補齊差價申請書》遭拒收。武漢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東湖管委會的拒收行為違法,責令其重新處理。2021年2月,東湖管委會作出答復,拒絕了補差價申請。
2021年5月,176位船民第三次起訴東湖管委會,要求撤銷答復,重新處理申請。武漢中院支持了船民的訴訟請求。東湖管委會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7月,湖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9月,東湖管委會執行判決重新作出答復,依舊拒絕補差價。
打贏了官司,但沒拿到錢,船民第四次起訴,要求撤銷答復。武漢中院再次支持了船民的訴訟請求。這次一審宣判后,提起上訴的是船民,他們請求法院明確責令東湖管委會補齊差價。湖北高院二審認為,本案所涉補償職責,系來源于行政機關的允諾,涉及一定區域內的政策執行問題,需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1月,東湖管委會執行判決作出第三次答復,仍舊拒絕補差價。
2024年7月,船民第五次起訴東湖管委會。這一次,船民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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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團湖區域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攝
兩次收購的關聯性之爭
針對同一糾紛提起的三輪訴訟,為何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前兩輪訴訟中,法院均以“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為由撤銷了東湖管委會針對《補齊差價申請書》的答復。兩級法院均認為,東湖管委會未舉證證明2011年未收購船的去向、2019年收購與2011年收購的關聯性等問題。
第三輪訴訟中,東湖管委會提交了更多證據,法院首次將2011年、2019年兩次收購的關聯性作出了明確認定。
2025年3月,武漢中院(2024)鄂01行初412號判決認為,根據2011年整治方案,對有證游船的整治采取政府回購、帶船入股或由村組織自主經營公司三種方式。2011年,部分船民選擇了政府回購,部分船民選擇由村集體成立公司自主經營。
判決認為,2019年整治范圍內的339艘小游船系2011年整治工作中選擇參與村集體公司經營管理的船只,并非船民所稱“2011年整治工作未完成,而被納入2019年參與整治”。因此,前后兩次整治工作系針對東湖水面經營的小游船在不同時間段存在的不同問題及不同要求實施的整治工作,相互之間無可比性。
船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們認為,原審判決采信被告逾期舉證的證據不合法,并表示并不清楚2011年的小游船整治有其他處置方式可選擇,“被告提供的新聞報道可以結合其他證據證明本案相關事實”的觀點是錯誤的。
二審期間,湖北高院確認了東湖管委會逾期舉證的情況,同時表示,為實質化解案涉爭議避免進一步程序空轉,原審法院對來源于行政機關工作檔案的證據材料予以審查并采信,該院予以認可。
湖北高院認為,2011年整治期間,東湖水上經營船舶規范管理整治指揮部印制了政策宣講資料,包村工作組入村對船民開展政策解讀和宣傳發動工作,新聞媒體對整治工作過程也進行了跟蹤報道。原告176人稱不清楚2011年本村其他村民整治模式,且不清楚相關收購整治政策,缺乏事實根據,亦不符合常理。
2025年12月,湖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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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團湖區域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攝
【5】
“201號文件”姍姍來遲?
湖光村176位船民的訴訟代表人之一李濱表示,他們直到發生補償糾紛,在律師的追問下,才意識到“便條”提及的“(2011)201號文件”的存在。
李濱說,2019年,經過一番爭取,他們才拿到“201號文件”——東湖管委會2011年9月7日發布的《東湖風景區水上經營船舶規范管理整治方案》。也是在拿到“201號文件”后,他們決定打官司。
方案在“游船處置方式及政策”部分明確提到,對于有證游船,本著自愿的原則,船主可采取政府回購、帶船入股或由村組織自主經營公司三種方式處置。方案附件部分詳細介紹了三種模式,“供各村集體及本村船主自主選擇”。
“但當時傳出來的,只有政府回購一種方式。”今年3月,湖光村多位船民向記者表示,他們在2011年并未見過“201號文件”,也不知曉三種處置方式。如此,“船舶規范管理整治”被窄化為“政府回購游船”。
公開信息顯示,開具“便條”的孔水生已退休。4月10日,記者嘗試聯系孔水生了解相關情況,電話未接通,其亦未回復記者的采訪短信。截至發稿時,記者未能聯系上當年在“便條”上簽名的另一人李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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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團湖區域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攝
2011年,湖光村時任村支書為李宏念。村民介紹,李宏念于2015年去世,生前曾連任村支書十多年,長期被投訴舉報。2015年12月,武漢電視問政節目曝光了湖光村村務管理及李宏念舞弊賄選等問題,節目中李宏念“村支書永遠是老子搞”的言論引發媒體關注。
除了胡基榮,另外兩位參與過湖光村2011年游船收購工作的時任村干部李梅香、楊大理均向記者表示,他們也不知道存在三種處置方式。
“如果我們當時就知道有三種處置方式,選擇7萬元回購是不符合常理的。無論是帶船入股還是自主經營公司,長遠收益都遠超這個數。”李濱感慨,如果最初選擇其他處置方式,就不會有“便條”的出現,更不會產生后續的糾紛和官司。
目前,湖光村176位船民正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船民在《再審申請書》中表示,原審判決錯誤采信東湖管委會逾期提交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了他們的訴訟權利;對他們“不清楚2011年有其他模式可選擇”的陳述進行不合理推斷,加重了他們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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