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傷者與責任方、保險公司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本是快速定紛止爭的常見方式,但如果協議簽了、錢也拿了,傷情卻加重了,傷殘等級加重,履行完畢的協議是否還能撤銷?簡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5年1月22日凌晨,葉某某駕車在高速上追尾毛某駕駛的轎車,導致毛某車上乘客張某受傷。交警認定葉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毛某無責。張某先后三次住院56天,其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5個多月后,張某、葉某某、保險公司三方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協議約定: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89477元,葉某某另行賠償醫保外用藥等13950元;本賠償協議簽訂后,就本次保險事故的一切賠償責任終結。后保險公司、葉某某已按約定全額支付賠償金。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同年12月,張某因“左側股骨頭壞死”再次住院,并接受了左側全髖關節置換術,結果令人震驚:左股骨頭壞死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傷情已然構成九級傷殘。張某遂與保險公司、葉某某再次協商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原協議并追加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協議系三方自愿簽訂,但傷情的發展無法人為控制,后續治療等也需要經醫生專業診斷和處理,傷勢程度的判斷更需要依賴專業鑒定,而非普通人的常規認知可確定。張某在協議簽訂后,因病情惡化導致股骨頭壞死、髖關節置換,經鑒定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且構成九級傷殘。原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基于十級傷殘)與張某十級遭受的損失(基于九級傷殘)之間存在明顯差距,繼續維持協議對張某顯失公平,損害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關于協議可撤銷的規定,張某主張撤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再支付張某13萬余元、葉某某再支付張某3千余元。
法官說法:
很多人認為,賠償協議簽了字、拿了錢,就不能再找后賬,這種理解不全面。賠償協議本質上是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法律賦予了受害方申請撤銷的權利。并且傷情的恢復和演變往往需要一個過程,短期內很難完全預判。在傷情尚未穩定、后續治療方案和愈后效果不明朗的情況下,切勿急于簽訂一次性了結的賠償協議;應當在完成全面治并完成傷殘鑒定,明確實際損失范圍后再協商賠償事宜;如果確需簽訂,建議在協議中為后續治療、傷情變化預留空間,例如約定“如傷情加重或出現新并發癥,本協議自動失效,雙方另行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戢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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