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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林小雨的母親林梅與繼父王強于2017年9月再婚,婚后無共同子女。林梅與前夫育有一女林小雨。2023年11月2日,林梅因病去世。
林梅生前立有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女兒林小雨,包括:
一套拆遷安置房(一號房屋)的合同權利
一輛小轎車
多個銀行賬戶的存款
林梅與王強再婚時,曾簽訂《家庭財產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由各自子女繼承遺產,雙方相互不繼承遺產。但該協議的見證人(王強的子女和林小雨)均未簽字。
2023年8月1日,林梅親筆書寫自書遺囑,明確表示所有財產由林小雨一人繼承。遺囑詳細列明了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的具體信息。
林梅去世后,林小雨發現繼父王強從母親賬戶中取走了328317.5元。此外,林梅生前出售的另一套房屋(二號房屋)所得款項中,有150.9萬元在生前已轉入王強賬戶。
林小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確認一號房屋的合同權利由其繼承
確認車輛歸其所有
要求王強返還存款328317.5元
王強辯稱不認可遺囑真實性,認為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屋雖是林梅婚前財產但應有其一半份額,車輛也不應歸林小雨。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自書遺囑是否有效,以及遺產范圍如何確定。
關于自書遺囑的效力: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王強雖不認可遺囑真實性,但經法院釋明后不申請筆跡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認定林梅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關于遺產范圍的認定:
一號房屋系由拆遷補償得來,購房款直接從林梅應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扣除,屬于林梅的個人財產。按照遺囑,該房屋由林小雨繼承。因該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法院支持林小雨繼承《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的權利義務。
車輛系林梅婚前個人財產,按照遺囑,由林小雨繼承,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存款的處理:
林小雨主張的1837317.5元由兩部分構成:
2022年10月4日林梅生前轉賬給王強的150.9萬元——該款項在林梅生前由其自行處分,法院不予處理,雙方如有爭議可另行解決
王強在林梅去世后從林梅賬戶取出的328317.5元——該款項來源于二號房屋售房款,屬于林梅個人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林梅的遺產,按照遺囑由林小雨繼承,王強應當返還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完備:遺囑由林梅親筆書寫、簽名、注明日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這是遺囑有效的基礎。
舉證責任分配得當:王強質疑遺囑真實性但不申請鑒定,法院依法認定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這是勝訴的關鍵轉折點。
財產性質認定準確:準確區分婚前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拆遷安置房和售房款的性質認定,為遺產范圍的確定奠定基礎。
《家庭財產協議書》的輔助作用:雖然協議見證人未簽字,但協議內容與遺囑精神一致,強化了林梅將財產留給女兒的真實意愿。
訴訟請求策略得當:將生前轉賬與死后取款分開處理,聚焦于王強在林梅去世后非法占有的遺產部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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