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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機制實踐中,行政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往往關系到案件的勝敗,不容小覷。筆者特將“行政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條分縷析,正確適用舉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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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7條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0號)》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筆者認為,對于上述條文的適用應當分為三個梯度,并且是層層遞進的關系:
第一,應當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如被告行政機關無法證明損失的數額,應當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進行鑒定;
第三,如無法鑒定進行鑒定,法官遵循職業道德和邏輯經驗進行判斷。其中的邏輯經驗就包括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可以直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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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一個家庭正常會有的冰箱、彩電、洗衣機、空調、床、柜子、沙發、餐飲設備等,這些屬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財產,可以直接予以酌定。如果超出了正常的數量,就需要提供明確的證據予以認定。
然而,大量的司法實踐會讓我們看到比較夸張的案例,有些法院竟然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在沒有遵循層層遞進規則的情況下,既不分配舉證責任,也不進行鑒定,法院直接以政府認定的標準以5000/戶進行養殖場的賠償,這顯然即不遵守法律的規定,又違背法官的職業道德和邏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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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091號: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裁判要旨認為:“在房屋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證據,但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行政機關亦因未依法進行財產登記、公證等措施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的,人民法院對原告未超出市場價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內物品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952號的行政裁定書中裁判要旨如下:“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均應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即使行政相對人違法在先,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適當,該法第四章對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應當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強制拆除的對象是違法建筑本身,但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內的物品,則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當事人因違法建筑所負的法律責任,不應當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財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均未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章關于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于行政賠償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時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精神,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對于建筑物內的物品,行政機關應當采用公證、見證等方式,進行清點造冊、制作現場筆錄、妥善保管并及時移交。如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的,則該強制拆除行為應予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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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則案例,指明了政府在強拆過程中的“證據保全義務”,這也是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因所在。
如政府在實施強拆前,未依法進行財產清點、登記造冊、公證或錄像,未履行任何證據保全程序,其野蠻執法直接導致了原告房屋內大量物品等損失無法精確量化。此種情況下,被告應該承擔不利后果。
實踐中,法院常反其道而行之,要求原告對屋內物品損失的具體數額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并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失數額”為由,僅進行極低的“酌定”賠償。
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無異于讓違法者從其違法行為中獲益,嚴重違反了程序公正的基本法理。被告通過其違法強拆行為,親手制造了損失不明的狀態,卻又利用這一狀態來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而法院竟予以支持,這無疑是司法對行政違法的縱容與鼓勵。
綜上,被征收人應當關注在行政賠償情況下的行政機關的“證據保全義務”,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該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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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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