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能否是口頭合同?
答:1、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合同詐騙行為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而且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沒有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不適用合同詐騙罪。
2、在界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范圍時,不應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亦可以適用合同詐騙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入庫案例:
陳某榮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3-03-1-167-00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陳某榮因欠債較多無力償還,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需要采購大量白酒的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與多名白酒銷售商達成口頭合同,欺騙銷售商先行交付白酒,其后以“高買低賣”的方式低價轉售他人。經查,案涉白酒價值人民幣196萬余元。案發前,部分被害人多次催款、報警,陳某榮歸還人民幣61萬元。案發后,陳某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蘇0902刑初13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榮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據此,合同詐騙罪的關鍵特征是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合同詐騙行為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而且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需要采購大量白酒的事實,假冒他人名義與銷售商達成口頭合同,騙取銷售商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盡管陳某榮與白酒銷售商達成的系口頭合同,但不影響合同詐騙罪的認定。陳某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