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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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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是:
1.介紹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行為的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賄賂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進行溝通聯系、牽線搭橋、撮合條件,促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為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應當知道行賄人有為謀取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意圖或者知道國家工作人員有索要或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也就是對"賄賂行為"要有認知,進而在雙方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如果行為人對雙方這種行受賄意圖和行為沒有認知,則不構成介紹賄賂。如果雙方本來不存在行受賄的意圖,而撮合行受賄,則可能構成行受賄的教唆或幫助犯,而不是介紹賄賂。
行賄人謀取利益是否正當,介紹賄賂行為人從中是否獲利,均不影響介紹賄賂罪的成立。根據法律規定,介紹賄賂的行為,除需符合以上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要根據賄賂的數額、介紹的對象身份、介紹的次數多少、從介紹行為中獲得好處多少、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等方面考慮。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的介紹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可以作為“情節嚴重”的參考。即介紹賄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②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魯山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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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介紹賄賂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不具有情節嚴重的介紹受賄行為,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具有黨員、公職人員身份,涉嫌一般違紀、違法的,應當由紀委監委對其予以黨紀、政務處分。
2.劃清介紹賄賂與行賄、受賄犯罪的界限。
介紹賄賂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行賄罪與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別為無期徒刑和死刑,兩者法定刑差別極大,如果不能準確進行界定區分,容易導致處理結果的較大差異,進而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
介紹賄賂中行為人對行受賄有認知,又客觀上促成了行受賄,對行受賄起到了幫助作用,因此是成立介紹賄賂還是構成行受賄的共犯較難區分。
在案件審查辦理中,應當從共同犯罪角度,審查是否構成受賄罪、行賄罪的共同犯罪,而不能認為對行賄受賄兩邊幫助反而成立更輕的介紹賄賂罪,或者認為介紹賄賂罪是行賄罪或者受賄罪幫助犯的一種特殊“從輕”規定。因此,對介紹賄賂中的"介紹"應當作較為狹義的理解,主要表現是居間引薦、介紹、溝通、轉送賄款等,如果與行受賄有共謀或者犯意教唆,又積極地參與到謀利行為的實施、贓款的籌集、分配等行受賄行為中,則可認定為行受賄犯罪的共犯,從而實現罪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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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適用介紹賄賂罪的刑事責任?
關于罰金刑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款規定:"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依照《刑法》第392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魯山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魯山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魯山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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