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甲在參與聚餐飲酒后,醉駕電動自行車返家途中撞上路邊停靠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經搶救無效身亡。王某甲家屬將4名同飲者起訴至法院索賠35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陜西涇陽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判決4名同飲者擔責10%,共計賠償11.9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甲經營一家電動車專賣店,王某甲及被告張某甲均系專賣店員工,被告李某乙和張某乙均系李某甲的朋友,與王某甲不熟悉。2024年6月22日晚,王某甲下班時,李某甲在專賣店門口支爐子準備烤肉聚餐。張某甲、李某乙和張某乙三人參與其中,四人聚餐大約半小時左右,王某甲又路過店門口,加入其中一起吃飯喝酒。
當晚,王某甲駕駛李某甲店里的電動自行車騎行回家,在此過程中,其發生交通事故。2024年7月2日,某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王某甲血液中乙醇結果為:94.80mg/100ml。
2024年7月25日,涇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24年6月23日0時05分許,王某甲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與王某乙停放在路邊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王某甲受傷,兩車受損,后王某甲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24年7月8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王某甲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乙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雙方協商,交通事故的相對方已向王某甲家屬履行完畢自身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甲作為成年人,其自身存在違法行為,對其死亡的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王某甲一起作為當晚聚會的參與者,在王某甲酒后晚上要駕駛電動車回家時,應當預見此時王某甲酒后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更應采取積極的行為來避免王某甲酒后駕車遭受傷害,而四被告并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放任王某甲酒后駕車的行為,應對王某甲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四人中,被告李某甲作為當晚聚餐的組織者、場地提供者及王某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所有權人,應負有比其他三名被告更高的照顧、通知及護送義務。故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李某甲按照5%的比例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某甲、李某乙和張某乙共同承擔5%的賠償責任,三人對前述5%的賠償責任平均承擔。
經認定,原告的損失共計1191007.5元。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甲賠償59550.38元;張某甲、李某乙、張某乙分別賠償19850.13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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