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同行產品測評后發布測評結果,構成商業詆毀?
單方委托檢測機構并依照最壞情況推算的檢測方法作出檢測后發布未完整披露客觀情況的新聞稿、發函給同行的客戶,構成對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商業社會中,有些經營者會針對同業競爭者的產品自行委托檢測機構形成檢測報告并作為對外發布的素材,可能會因此產生商業詆毀糾紛。這種情況下,其他經營者主張該經營者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浙江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針對其他經營者的產品單方委托檢測機構并依照最壞情況推算的檢測方法作出檢測結果后即擅自發布未完整披露客觀情況的新聞稿、發函給其他經營者的客戶,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新海業公司(原告)系浙江省衢州市的一家生產竹材產品的公司,其中生產的Ctech產品,原告享有相應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原告的該產品向德國、法國、西班牙、英國供應。
2.摩索公司(被告)系一家生產竹材的外企,在中國有分支機構。
3.被告委托某檢測機構針對Ctech產品出具檢測報告,事后依據該報告發布新聞稿、發函給原告客戶,稱該產品存在環境和健康問題,且違反歐盟相關法規。
4.原告新海業公司向浙江某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摩索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業詆毀行為,公開致歉、為原告消除影響,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被告一審、二審皆敗訴。
5.被告摩索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二審存在法律適用錯誤,認為原告新海業公司并非被訴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6.2023年3月,浙江高院裁定駁回摩索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摩索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對新海業公司的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新海業公司屬于摩索公司被訴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
浙江高院認為,本案一審中,新海業公司提供的注冊商標證、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專利證書、專利實施許可證,與德國、法國、西班牙、英國等企業出口戶外竹材合同,以及浙江大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大莊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出具的《聲明》等證據,可以證明新海業公司生產Ctech產品并向國外公司供應的事實,故新海業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且商業詆毀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只要指向的對象可辨別即可。
本案中,相關公眾通過摩索公司發表的新聞稿、發送的律師函等內容,能夠識別出其針對的系新海業公司及其生產銷售的Ctech產品。
因此,摩索公司申請再審中主張新海業公司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特定損害對象不能成立,浙江高院不予支持。
二、摩索公司的檢測報告不客觀,其以此為據對外發布未完整披露客觀真實情況的函件,訴訟中被新海業公司舉證推翻,摩索公司行為系發布誤導性信息,損害新海業公司的競爭優勢,構成對新海業公司的商業詆毀。
浙江高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存在業務競爭關系,摩索公司僅依據單方委托并依照最壞情況推算的檢測方法作出的檢測結果,即擅自通過發布新聞稿、發函給新海業公司客戶的方式,聲稱Ctech產品存在環境和健康問題以及違反歐盟相關法規等。但摩索公司的新聞稿及律師函均未完整客觀披露該檢測報告的備注、注釋等內容,以供新海業公司的相關客戶及市場主體進行客觀、合理的判斷。
本案二審訴訟中,新海業公司提供了相反結論的檢測報告,證明其生產銷售的Ctech產品符合相關標準。
摩索公司在沒有充分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擅自發布片面的誤導性信息,使受眾對新海業公司產品產生負面認識和評價,削弱新海業公司生產銷售的Ctech產品的競爭優勢,客觀上損害了新海業公司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一、二審判決認定摩索公司涉案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并判令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浙江高院認為摩索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浙江新海業竹科技有限公司、摩索國際有限責任公司(Moso International BV)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審查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2)浙民申6383號
實戰指南:
一、商業詆毀的“特定損害對象”無需行為人明確指明對象名稱,只要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行為人的行為辨別出被指向的具體主體及產品,該主體即構成商業詆毀的特定損害對象,可提起商業詆毀之訴。
本案中,新海業公司提交的商標、專利相關證明、出口合同及聯合聲明,足以證明其生產銷售Ctech產品,而摩索公司的新聞稿、律師函內容,能夠讓相關公眾識別出指向對象為新海業公司及該產品。
實踐中,部分行為人規避“明確指名道姓”的情形,通過描述產品特征、銷售區域、合作客戶、技術參數等間接信息,針對性詆毀特定主體,此種情況下,法院不會因未明確名稱而否定損害對象的特定性。關鍵判斷標準是“相關公眾能否辨別”——相關公眾需為與該行業、產品相關的主體(如客戶、經銷商、同行業競爭者等),而非普通公眾,只要該群體能通過行為人行為鎖定具體主體,即滿足“特定性”要求。同時,被詆毀方需舉證證明自身系該被指向主體,舉證核心在于“自身與被詆毀內容的關聯性”(如產品歸屬、經營范圍、市場布局與詆毀內容一致)。
在此,首先,我們建議,經營者平時注意留存包括產品商標、專利、生產許可、銷售合同、供貨憑證、市場宣傳材料等,以備不時之需。一旦發現被詆毀行為,及時固定行為人發布的內容(如新聞稿截圖、律師函原件、轉發記錄等),重點留存“能夠指向自身”的相關表述,必要時可通過公證固定證據。假設行為人未指名道姓,可補充提交行業內認知證明(如行業協會說明、客戶證言),佐證自身系相關公眾能夠辨別指向的對象。
其次,我們建議,經營者避免發布針對性指向(包括暗指)特定競爭對手及其產品的負面言論。若需發布行業共性問題或自身產品優勢,應采用客觀、中立、全面表述。
二、行為人依據單方委托、不科學或者惡意顯著的檢測方法出具的檢測報告,未完整披露報告關鍵信息即擅自對外發布誤導性負面信息,導致相關公眾對競爭對手產品產生負面評價、削弱其競爭優勢,構成對競爭對手的商業詆毀。
本案中,摩索公司與新海業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其檢測報告不客觀、未完整披露信息,發布的內容誤導公眾,且被新海業公司的相反檢測報告推翻,故摩索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類案中,檢測機構是否專業權威、經何主體委托、檢測方法是否符合行業標準、檢測結論是否片面、對檢測報告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完整充分等因素是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
在此,首先,我們建議,類似情境中的被詆毀方面對行為人以檢測報告為依據發布指向自身的負面信息時,及時委托具備資質、中立第三方機構重新檢測,爭取推翻對方誤導性信息。同時,要注意核查行為人檢測報告的完整性,若發現對方隱瞞備注、注釋,及時主張對方信息不客觀、誤導公眾。如果因行為人的詆毀行為造成客戶流失、訂單減少,及時留存相關證據(如客戶溝通記錄、訂單取消憑證、損失核算依據),用于后續在訴訟中主張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自身的商譽受損,進而主張賠償損失。
其次,我們建議,經營者發布涉及競爭對手產品的負面信息前,必須具備充分、客觀的事實依據,避免單方委托檢測、片面推算檢測結果,若確需發布檢測相關內容,應委托中立、專業、權威的第三方機構,采用符合行業標準的檢測方法,并完整披露檢測報告的全部內容(包括備注、注釋、適用范圍等),不隱瞞關鍵信息。盡量避免直接向競爭對手的客戶、行業協會、媒體等相關公眾發送片面信息的函件,若確需維權,優先通過安全性更高的合法途徑解決。
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延伸案例:
1.《新疆雪山果園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民事二審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陜民終392號
核心觀點:通過賬號對外發布指向其他經營者產品的測評類視頻,在視頻中的表述欠缺事實依據、易引發消費者誤解、損害其他經營者競爭優勢的,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陜西高院認為,測評類短視頻是短視頻帶貨的一種常見形式,對于消費者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商品特性,推動市場主體創新創造,活躍市場自由競爭,具有積極的正向價值。但由于測評類短視頻大多屬于比較廣告,帶有與生俱來的針對性、比較性、對抗性,應當更加注意秉持善意,遵循一般商業倫理道德,避免貶損他人商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本案中,雪山果園公司主張彩虹星球公司在短視頻中將雙方產品進行了外觀、配料表成分等方面的比對,發表了不當言論貶低其商譽。下面逐一作以分析。
其一,視頻09-31秒,主播指向“黑麥鷹嘴豆黑芝麻堅果列巴”時稱,“顏色實際上是染出來的”。經查,該產品配料表中確實標明了配料包括“植物炭黑”。但是,植物炭黑作為一種食品加工助劑,根據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之規定,可以用于糖果、餅干、糕點、米、面制品。所以,雪山果園公司使用植物炭黑并未違反有關食品安全規定,彩虹星球公司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添加植物炭黑會對產品質量造成影響。彩虹星球公司刻意強調競爭對手產品的“顏色實際上是染出來的”,實際上利用并強化了消費者對于食品添加劑的反感心理,影射了目標產品存在“不天然”“不健康”的質量比較劣勢,讓消費者以為自己的產品安全性比其他產品“過硬”,借此打壓對手,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取得了本不應該擁有的競爭優勢,屬于編造、傳播誤導性信息。
其二,視頻33—53秒,主播在比對時稱,“彩虹黑麥列巴”使用的安佳黃油是“最好的黃油”,而雪山果園公司產品的用料則為“普通黃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彩虹星球公司宣傳安佳黃油為“最好的黃油”,但并未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安佳黃油優于其他“普通黃油”,且何為“普通黃油”,范圍、標準亦不明確。特別是在橫向比對的場景下,進一步放大了誤導消費者其黃油為最佳、貶低同類產品品質的效果,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其三,視頻54秒—1分17秒,主播指向某列巴中的核桃仁時稱,“這個核桃是用化學藥水去過皮的”。在指向“彩虹黑麥列巴”產品時稱,“我們不想用化學藥水泡,我們就要有皮的核桃”。商業詆毀損害的是競爭對手的商譽,倘若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無法定位特定對象,則無所謂“商譽被貶損”的結果。即使“特定”不要求指名道姓,但至少能使相關公眾鎖定某一經營者或某一類經營者。本案中,雪山果園公司產品配料表僅標注使用了“核桃仁”,視頻中也未展示其核桃仁是否去皮,無法形成指向性關系,故此節不構成對雪山果園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
綜上,市場主體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而發布的測評類短視頻屬于比較廣告,其對他人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進行評論或者批評時,應當遵循全面公允、客觀真實、有據可循的基本原則。特別是經營者為競爭目的對他人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進行商業評論或者批評時,更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能無視國家、行業有關標準,采取片面的,以凸顯自身優勢、散布競爭對手劣勢為主的直接比較方式,使相關公眾對競爭對手的實際品質產生誤解,損害其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本案中,列巴是一種面包、糕點類食品,國家及行業均制定有相應的食品生產標準,有公認的檢測評定方法。但是,彩虹星球公司作為一家旨在“維護食品安全公益事業”,專業從事食品測評的公司,在案涉視頻中并未采取或參考國家或行業的相應標準和方法,而是從自己經營的“彩虹黑麥列巴”的產品特點出發,有針對性地僅就產品是否采用了純黑小麥、安佳黃油,核桃去皮方式進行片面的比對,忽略了產品的水分、酸度等重要客觀數據,回避了生產工藝、消費群體、感官口味等影響產品風評的其他諸多因素,這樣的評測標準和方法顯然是不嚴謹、不科學、不客觀的,其目的難言正當,結果的中立性、公正性也必然存在偏差。同時,該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般商業倫理道德,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導向。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并無不當。
2.《黃某、胡某與**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百貨(英山)工作室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4)鄂01知民終205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以中立的預設立場為表象,發表以提高自身商品市場競爭力為目的的、涉及同業競爭者產品的不完整、不充分、不客觀的商業言論,追求私人商業利益,誤導相關公眾,損害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優勢的,構成商業詆毀。
武漢中院認為,首先,經營者當然有權利評價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服務或經營活動,但這一評論自由必須以客觀真實、公允中立、誠實信用為原則。即使經營者傳播的信息并非完全虛假,但若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表述,使得消費者產生認知偏差而削弱其購買競爭對手商品或服務的意愿,在競爭法上仍應予以負面評價。
其次,從案涉視頻所反映的直播內容來看,部分事實真偽不明。虛假宣傳以提高自身的競爭優勢為言論內容,商業詆毀以貶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優勢為言論內容,但二者都以言論本身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為構成要件。......黃某、胡某認為其推廣銷售的“三九芯亦某藻油”與**健公司的“天然博士某藻油”原料相同,基于**健康公司公示的廣告營銷投入過高,因此其告知消費者“天然博士某藻油”廣告營銷、溢價太高是在向消費者釋明真相。對此,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對比廣告宣傳,但對比廣告提供的商品信息應當全面、客觀、充分。涉及與其他市場競爭者有關的對比時,應遵守經濟倫理、慎言慎行原則,對于數據來源、比較方式、比較基準等信息應當進行注釋注解,公開盡量多的相關信息和背景資料,指引受眾正確理解。同時,市場競爭是一個復雜的、動態的過程,產品銷售價格也受成本、市場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可能存在波動變化,在未明確比對背景,未提供比對依據的情況下,徑行使用論斷式的宣傳用語,容易讓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識。黃某、胡某提交的證據能證實**健公司銷售費用較高,但未能具體對應到“天然博士某藻油”產品的銷售費用,且無論金標、綠標是否實質指向相同品質的原料,黃某、胡某的比價過程,未能就比對爭議商品的質量、原料、生產工藝、售后服務等情況進行全面展示,難以認定上述比價廣告提供信息全面、客觀、充分,也難以認定客觀、全面地展示該行業市場整體情況,無法成為事實依據。最后,真偽不明的事實信息具有誤導性。......認定信息是否造成誤導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為標準。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具有主觀性,對此可從信息的內容、表述的方式以及立場等客觀因素綜合分析。從信息的內容來看,與競爭對手提供的商品、服務關聯性越大,或者直接對其質量、價格、配套服務等進行評述,則越容易達到誤導的程度;從表述的方式來看,商業言論應當盡量客觀、全面、準確,否則,越是模糊、籠統、片面的信息,產生誤導的可能性越大;從表述的立場來看,經營者在商業言論中將立場表明得越清楚,越能讓受意人明白這只是表意人一家之言的,對表意人商業言論的容忍度也應越高。本案中,黃某、胡某經營的直播間直接就消費者關注的商品價格進行評述,進而得出**健公司商品溢價高的結論,顯然會對一般消費者產生誤導。另外,該直播間名為第三方,實為某辛公司銷售商,即黃某、胡某以中立的預設立場為表象,發表以提高自身商品市場競爭力為目的的商業言論,追求私人商業利益,手段更為隱蔽、誤導性更為顯著。故黃某、胡某認為其沒有傳播誤導性信息的上訴意見,理據不足,武漢中院不予支持。
其三,被訴行為損害了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對比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旨在改變消費者的認知,從而影響消費者的選擇,進而削弱其商業競爭力,減少其交易機會。所謂的競爭優勢的損害,包括造成實際損害,也包括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即包括造成直接利益損失,也包括造成潛在利益損失,如喪失交易機會、降低議價能力等。對于商業言論,經營者應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黃某、胡某在直播過程中將“三九芯亦某藻油”商品與“天然博士某藻油”商品進行直接的比較,給受眾產生“天然博士某藻油”商品價格虛高的認識,誤導受眾購買“三九芯亦某藻油”商品,明顯損害了**健公司的競爭優勢。
承上所述,在對比廣告中,將同類產品進行直接、明顯、肯定的優劣對比,必然影響其中被列為較劣一方的產品在公眾中的評價,在構成虛假宣傳的同時構成商業詆毀。黃某、胡某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其認為一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的上訴意見,理據不足,武漢中院不予支持。
3.《無錫市世某風服飾有限公司、無錫市九某合商貿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二審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3)蘇05民終5492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針對多個同行產品發布缺乏科學依據的專題測評文章,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但該經營者未體現出專門針對某特定品牌的產品實施商業詆毀的主觀故意,且特定品牌的經營者亦未舉證商業信譽受損的客觀證據,被訴行為不構成對該品牌的商業詆毀。
蘇州中院認為,首先,從主觀方面而言,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布某可公司具有商業詆毀的主觀故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本案中,測評文章并非僅僅針對Ohsunny品牌防曬服進行評述,而是針對多個品牌進行測評,公布各個品牌的測評數據。針對布某可公司公布的測評數據缺乏科學依據問題,法院已對其行為作出明確的否定性評價,認定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在布某可公司對多個品牌同時開展測評的過程中,并未體現出專門針對ohsunny品牌防曬服實施商業詆毀的主觀故意。
其次,從客觀方面而言,布某可公司發表的觀點陳述尚達不到商業詆毀行為的客觀要件。從商業詆毀行為欲達到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目的出發,誤導性需要以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產生不良評價的誤認為要件。發表的言論是否具有誤導性,需對信息內容、傳播渠道以及消費者認知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從而判斷其表述的內容和方式是否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認知偏差。本案中,布某可公司雖然公布了沒有證據支持的防曬力數值,發表了覓橘防曬服防曬力更優等言論,但整體而言,上述言行不屬于具有直接否定性或貶低性的內容,也未用顯著標記的方式在各個品牌中突出ohsunny防曬服,否定該品牌的商品品質,其行為性質尚未達到使相關公眾產生不良影響的誤認。涉案文章評論區中有消費者發表明確表示選擇ohsunny防曬服的評論亦可印證此種判斷。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測評文章內容足以使相關公眾對Ohsunny品牌防曬服商品產生認知偏差,從而給予其較低評價。
最后,從行為后果而言,本案并無證據證明世某風公司、九某合公司商譽因涉案被訴行為受到損害。商業詆毀行為損害后果的核心在于同業競爭者商業競爭力削弱和交易機會的減少,社會評價的降低。本案中,從布某可公司發布的文章內容、方式、傳播渠道以及相關公眾認知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涉案文章發表在小紅書平臺上,實質性涉及ohsunny品牌防曬服的評論不多,且其中部分評論系消費者正面評價ohsunny品牌防曬服并選擇購買該品牌防曬服的內容,其他的評論內容也不足以認定引起了相關消費者對于ohsunny品牌防曬服產生認知偏差或給予其較低評價,從而導致世某風公司、九某合公司的商譽受到損害。世某風公司、九某合公司亦未舉證證明涉案被訴行為已經導致或具有降低其市場評價、使其競爭力下降、失去交易資源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世某風公司、九某合公司針對涉案被訴行為同時主張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法律競合的情形。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來看,其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競爭環境,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一定程度上鼓勵動態、激烈的市場競爭以保持市場活力和競爭自由。本案中,布某可公司發布的涉案測評文章中確實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商業宣傳,以期提高其關聯公司覓橘品牌防曬服的競爭力,法院對此行為亦進行了明確的否定性評價,體現了司法對維護健康有序互聯網競爭秩序的鮮明立場,但是司法對于競爭秩序的干預和調節應在合理范圍內,尤其是對部分行為性質和情節不嚴重的情形。本案被訴行為在行為性質和情節上都不屬于嚴重,經蘇州中院二審審查,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未對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進行評價雖有不當,但基于并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結果,故蘇州中院對一審認定予以維持。世某風公司、九某合公司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蘇州中院不予支持。
![]()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