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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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規定,業主對其自有產權車位享有合法使用權,安裝充電樁系業主合理行使物權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的合理需求負有配合義務。但實踐中,物業常以“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小區管理、占用公共資源”等為由,拒絕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引發大量業主與物業的糾紛。
那么,業主為自有車輛充電在車位裝充電樁,物業能否拒絕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陳某某訴珠海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1.業主為了自有車輛充電需要,在其車位上加裝充電樁,是為了更好利用車位,同時符合綠色環保理念,物業公司應予配合辦理相關安裝手續。
2.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這種需求應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專有部分。該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陳某某通過《某小區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獲得涉案車位的合法使用權。陳某某與珠海某物業公司簽訂了《某小區地下停車位服務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就涉案車位成立物業服務關系,珠海某物業公司作為物業公司應依法為陳某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陳某某請求珠海某物業公司在涉案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文件(包括《關于陳某某安裝充換電設施的同意書》和《關于陳某某安裝充換電設施項目開工的許可意見》)上蓋章并協助其辦理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手續,以便南方電網供電局在涉案車位為其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判決予以支持。
至于是否符合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裝條件,應由供電等相關部門現場勘查判定。珠海某物業公司作為物業公司不得以充電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充電樁的合法安裝要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為。
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這種需求應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專有部分。該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本案中,陳某某為了自有車輛充電需要,在其車位上加裝充電樁,是為了更好利用車位,同時符合綠色環保理念,也未有證據證明影響到其他業主共同利益,應認定為對其車位的合理使用范圍。對珠海某物業公司基于未征得其他業主同意安裝充電樁而不協助陳某某辦理充電樁安裝手續的辯稱,該院不予采信。
周軍律師提醒,根據物權保護原則和物業服務職責,業主在自有合法專用固定車位安裝充電樁,物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遇此類糾紛,建議當事人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咨詢專業律師,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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