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多位寶媽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一家名為“嬰之皇母嬰連鎖”的加盟店在收取大量消費者預存款后,出現不發貨、不退款的情況。據消費者自發統計,已有超過300名寶媽受到影響,涉及金額超過100萬元。
目前,品牌方已與涉事門店解約,但消費者認為品牌方監管失職,解約后未及時公示,導致她們基于對品牌的信任遭受損失。當地警方表示,此事目前按經營糾紛處理,尚未作為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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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門店
>>寶媽反映——
“沖著品牌去的”充值后卻無法兌現
消費者組建兩個維權群,已有652人
30歲的王女士是此次事件的消費者之一。她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經歷。作為四川本地人,她熟知“嬰之皇”這一本土母嬰連鎖品牌。通過小紅書平臺看到相關推廣信息后,她前往位于成都市高新區中德英倫城邦K區的實體店進行考察。
“看到是嬰之皇的連鎖店,又有實體店,就覺得比較放心。”王女士說,店家以“批發優惠”的形式吸引顧客預存費用——例如購買一定數量的奶粉罐數,可以獲贈若干罐,折算下來每罐比零售價便宜幾元至十幾元不等。
“我們也是想給孩子省點錢,而且老板很爽快,還會額外送些東西。”王女士表示,自己先后支付了一萬多元,目前仍有價值約5000元的奶粉未能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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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群截圖
據多位消費者反映,收款方式極為混亂,部分款項掃碼進入門店員工個人賬戶,部分轉入法人代表個人賬戶,也有部分通過門店的公用收款碼支付,并未統一進入公司對公賬戶。這種收款方式為后續維權帶來了困難。
隨著無法提貨的情況蔓延,消費者組建了維權群。目前兩個群內已有652人。據消費者不完全統計,已有超過300名寶媽確認受騙,單人最高充值金額超過3萬元,受害者遍布全國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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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交流進展
>>品牌方回應——
已發函終止授權:加盟店因違規經營已解約
記者多次撥打官方電話,已無人接聽
據工商信息顯示,涉事店鋪工商注冊名稱為“高新區英倫嬰皇母嬰用品店”,成立于2023年2月10日,為個體工商戶類型,經營者為朱某某,注冊資本10萬元。
3月27日,品牌方“四川嬰之皇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向該加盟店出具了一份《商標使用權終止函》。函件中稱,加盟店在經營期間出現“違規異地發貨數量巨大、收受顧客款項后發貨拖延和拒不發貨等嚴重違約行為,導致大量顧客投訴、維權,嚴重損害了我方品牌方的合法權益”。品牌方據此決定自函件發出之日起終止該店的商標使用授權,并要求其在三日內撤除所有帶有“嬰之皇”標識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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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權終止函
函件同時強調,加盟店應“繼續妥善處理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履行未完成的供貨義務或退還相應款項,不得以授權中止為由拒絕承擔自身經營中產生的法律責任”。
然而,多位消費者表示,在品牌方發函之前,她們對此一無所知。“門店的招牌、員工制服、收銀小票上全都是嬰之皇的標識,我們根本不知道這家店已經被解約了。”一位寶媽說,“我們就是沖著嬰之皇的品牌信譽才充值的,結果一出事,品牌方馬上說跟他們沒關系。”
還有寶媽表示,“我們充值的時候,這家店還在正常使用嬰之皇的品牌。品牌方既然有監管義務,為什么對門店串貨、違規經營等問題長期不管?解約之后為什么不發布通告、不在門店張貼公示?如果品牌方及時告知消費者,我們根本不會繼續充值。”他們認為,品牌方在解約后未履行向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任由加盟店繼續以品牌名義招攬顧客、吸收預存款,變相縱容了商家的違規行為。
截至發稿前,記者多次撥打“四川嬰之皇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官方電話,均無人接聽。隨后記者聯系寶媽們了解情況,一寶媽代表介紹,3月25日起,她們多次向嬰之皇總部投訴門店違規的情況,但未得到明確回復,再之后就看到了涉事門店內張貼了一張嬰之皇總部發出的《商標使用權終止函》,“我們認為總部是在逃避責任,多次投訴,但自3月28日之后,電話就無人接聽了。”寶媽代表說。
>>警方回應——
目前按經營糾紛處理,可幫助消費者協調
因案件暫不構成跑路或詐騙,尚未刑事立案
針對此事,記者聯系了轄區內的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新川派出所。警方表示,近期已接到多起關于該店鋪的報警。
據民警介紹,涉事門店的實際經營者并非朱某某,而是李某某,該人目前并未失聯,仍在成都。3月29日及30日,警方曾組織部分在成都的消費者與實際經營者進行協商,對方承認目前資金鏈斷裂,暫時無法退款或發貨,并與部分消費者簽署了退款協議。“如果他沒跑,還在當地,這屬于經營不善、資金出了問題,就是經營糾紛。”民警向記者解釋,如果經營者惡意失聯、卷款潛逃,才符合詐騙案件的立案條件。目前,此事已交由屬地社區民警跟進處理,將繼續組織雙方協商。
記者多次撥打涉事店鋪注冊登記的經營者朱某某電話,截至發稿無人接聽。
>>律師說法——
“預付式消費”本身并不違法,但此商家存在多項違規
建議消費者采取“行政舉報+民事訴訟”雙軌維權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韓朝澤律師分析稱,“預付式消費”本身并不違法,但本案中商家存在多項違規。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發卡企業應在發卡后30日內向商務部門備案并落實資金存管。涉事加盟店為個體工商戶,預收款卻大量進入多個個人賬戶,明顯違反資金存管規定,構成行政違法。
在刑事方面,雖然警方目前以“經營糾紛”定性,但核心在于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商家明知資金鏈斷裂、無供貨能力,仍以“批發優惠”為名大量收款,并將資金用于個人揮霍或轉移,即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經營者未跑路或承認債務,并不當然排除犯罪嫌疑。若其在明知無法履約的情況下持續收款,仍可能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消費者可收集“收款后停止進貨”“資金用途不明”等證據,推動刑事立案。
韓朝澤建議,消費者可采取“行政舉報+民事訴訟”雙軌并行,重點追究品牌方責任。
第一步:固定證據。付款憑證(尤其顯示進入個人賬戶的記錄)、帶有“嬰之皇”標識的門頭、員工制服、收銀小票等品牌關聯證據、商家拖延發貨或承認資金斷裂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以及充值總額、已消費與剩余金額的統計清單。
第二步:行政舉報。消費者可統一向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和商務局舉報,重點反映商家違規發行預付卡、未按規定存管資金、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行政監管部門有權調查、責令改正甚至吊銷執照,雖不能強制退款,但可通過查明資金流向對商家施壓,促使其拿出解決方案。
第三步:民事訴訟與追究品牌方責任應將加盟店經營者與品牌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韓朝澤進一步分析稱,品牌方難以完全免責,本案中,消費者應集中力量追究品牌方的“表見代理”與“監管失職”責任,相較于單獨追索加盟店經營者,更有可能實現有效維權。
1.消費者基于對“嬰之皇”品牌的信賴而充值。即便品牌方與加盟店已內部解約,但只要未在門店顯著位置公示或通過官方渠道聲明,加盟店繼續使用品牌標識收款,即構成表見代理。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品牌方仍應對消費者承擔責任。
2.品牌方在函件中承認加盟店長期存在“違規異地發貨數量巨大”等問題,卻未及時制止或公示,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如民事訴訟后無法執行到位,或發現商家事前大量轉移資產、注銷賬戶,可再次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重點舉報其在無履約能力情況下騙取預付款,推動案件從“經營糾紛”轉為“合同詐騙”立案。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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