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與原告雖非直接競爭對手,但其編造、傳播虛假經營困境信息的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原告飲品公司的商業信譽,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符合商業詆毀行為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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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50期,自媒體發黑稿擔責案
本案被告與原告雖非直接競爭對手,但其編造、傳播虛假經營困境信息的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原告飲品公司的商業信譽,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符合商業詆毀行為的本質特征。
一.案子簡介
上海一家老牌飲品企業去年遭傳媒公司披露,稱其陷入經營困境并要裁撤兩成員工,文中提及的“業績大幅下滑”、“面臨淘汰危機”等說法,使該企業陷入輿論漩渦。飲品公司果斷采取法律行動,將發布該報道的某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二.案子判決、根據和理由
該案經法庭審理后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商譽)的侵害,判決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3.3萬余元。
判決根據和理由如下:
本案判決的核心依據在于對“虛偽事實”的認定。
1.法庭運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報道內容真實性進行調查。當原告飲品公司舉證證明其官/方財報數據與報道所稱“裁員20%”存在顯著矛盾后,證明報道內容真實性的責任即轉移至被告傳媒公司。被告雖聲稱擁有“多方信源”,但既無法提供可核實的具體信息來源,也無法解釋其片面摘取公開數據并作出反向推論的邏輯合理性。因此法庭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規定,對原告所主張的“報道內容虛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2.其次,剖析了虛假陳述與損害后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從專業傳播與行文風格的角度審視,該報道沒用慣常的評論體范式,轉而采用一種近乎論斷式的確定性口吻,直接指稱“員工裁減比例達20%”、“企業經營業績顯著下滑”等具體事實。這些針對企業經營能力與狀況的核心描述一旦被證偽,便不再是觀點分歧,而是基礎事實的捏造。這種捏造行為直接、必然地導致社/會公眾對原告商譽評價的降低,符合商業詆毀的損害機理;
3.對可能造成重大商業影響的信息,發布者的核實義務應包括交叉驗證和尋求官/方回應等積極步驟。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曾就關鍵的裁員比例數據向原告公司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核實求證,其“調查”僅停留在對片面、匿名信息的收集層面,未盡到與其言論可能造成損害相匹配的審慎注意義務;
4.基于上述義務違反的事實,被告在主觀上至少存在重大過失。即一個理性的媒體,在同等情況下應當預見該報道可能失實并造成損害,卻因未履行必要核實程序而未能避免。這使其行為失去了輿/論監/督所必需的“善意”基礎,構成了過錯。
三.案子的警示作用
1.從傳播責任與法律合規角度看:自媒體者或內容創作者要知道,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追求文章內容的“流量導向”,必須讓位于“事實基礎”與“社會責任”。追求點擊量不能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為手段,必須恪守新聞真實性的底線,履行嚴格的核實程序。任何試圖以“[監]督”為名,行“詆毀”之實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2.對企業而言:商譽是核心無形資產,要主動依法維益。面對不實信息的侵害,企業不應沉默或僅停留在輿/論應對層面。應像本案原告一樣,果斷通過司法途徑,固定證據,清晰主張權利。這不僅是挽回自身損失的有效手段,更能通過勝訴判決公開澄清事實,修復受損商譽。
3.本案也詮釋了法律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立場。一紙判決,既是為受害企業“撐腰”,更是向市場宣告:誠信經營者的商譽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通過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都將被糾正和懲罰。這有助于塑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增強企業家的安全感和投資信心。
四.相關法律
本案裁判主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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