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法律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那么,非實際施工人,僅出借資質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莘縣某建設公司訴山東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法律規定并未有就出借資質的承包人的訴權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對外有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其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享有法律規定的原告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該條款是為實際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該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訴訟的權利。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莘縣某建設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首先,莘縣某建設公司是基于其與山東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據提起本案訴訟,莘縣某建設公司是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約主體和承包人,與山東某置業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告起訴的主體條件。
其次,法律并未就出借資質的承包人的訴權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依該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作為合同相對人,不管是出借資質還是其他原因,僅涉及合同無效的認定,并沒有因出借資質就不能起訴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規定。
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起訴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亦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訴的權利。故雖然在另案判決中認定仇某軍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及莘縣某建設公司出借資質的事實,但不能就此否定莘縣某建設公司作為承包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至于案涉合同效力,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則屬于實體審理范疇。原審法院以莘縣某建設公司不是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為由認定莘縣某建設公司與本案無利害關系,否定莘縣某建設公司的訴權沒有法律依據。
周軍律師提醒,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承包人要對外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風險,屬于直接利害關系人,如果僅以其不是實際施工人認定無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不符合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