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并發(fā)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體和精神侵害。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為隱蔽,形式多樣,侵害后果難以直觀評估,給審判工作帶來困難與挑戰(zhàn)。此次,我們選擇了兩個以不同形式實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的張某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趙某,導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對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趙某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限制配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導致王某無法進行正常社會交往。
除了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行為外,經濟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但認定更為困難。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三中,劉某通過限制正常就醫(yī)等方式對患有肢體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的配偶陳某進行經濟控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
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軟暴力”構建的“隱性牢籠”,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這些案例也進一步提示我們,尊重家庭成員的獨立人格,彼此互相信任,才能讓家庭溫暖、和諧、充滿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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