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退休后經常乘坐客運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前往菜市場買菜。2025年11月初,她在下車時只顧向兩邊張望,沒有留意腳下的路面情況,結果不小心踩空摔傷并造成骨折。經送醫院治療,劉女士痊愈后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為其因此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 劉女士認為,她之所以受傷是客運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她所受傷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客運公司認為,當時,車輛已經停穩且停靠在指定地點, 其運營狀態符合規范要求,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劉女士摔倒受傷系其自身過失造成,不應由客運公司對此承擔責任。 那么, 客運公司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就無須對劉女士進行賠償嗎?
法律分析
在搭乘客運車時,乘客與客運公司形成的是客運合同關系,客運公司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據此,在旅客運輸中,法律強調對旅客人身生命的特殊保護,對承運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在對旅客實行嚴格保護的同時,也明確了承運人的兩種免責事由: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如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突發重病而死亡的;二是傷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過失造成的,如旅客在運輸過程中自尋短見的。須注意的是,如果旅客對自身傷亡只有一般過失,承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雖然劉女士下車時向兩邊張望, 沒有留意腳下的路面情況,對踩空事故發生存在過錯,但該行為并非重大過失,且只是一般過失。因此,即使客運公司能夠證明其自身對此次事故沒有過錯,也應當對劉女士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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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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