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實現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拒不執行行為不僅影響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還影響了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處罰拒不執行行為成為了大家關注的重要解決方案。本期,我們就拒執行為涉及刑事處罰相關問題進行梳理,與讀者分享。
最高法院: 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 構成何罪?
閱讀提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那么,何種行為構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呢?本期,我們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上述法律問題。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將全部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并私自將法院查封財產予以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情簡介
一、2013年8月,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正安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曹某某賠償李某20余萬元。執行過程中,曹某某與李某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曹某某先后共計履行了10萬元,剩余10余萬元一直未履行。
二、2014年5月28日,正安縣法院查封曹某某的拆遷安置房一套。
三、2014年8月,曹某某與配偶賈某某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所有房產均歸賈某某所有。
四、2014年12月,曹某某、賈某某與向某某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萬元轉讓給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下落不明,致使該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
五、正安縣法院一審判決曹某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曹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曹某某具有履行能力,轉移財產,將被查封的財產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在判斷曹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審查了以下要件。
一、主體上需為特殊主體。必須為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或者是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曹某某為有義務執行判決的人。
二、主觀上需為故意。曹某某明知該判決已經生效而故意不執行判決。
三、客體上為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不得抗拒執行。維護判決、裁定的執行,就是維護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上需實施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曹某某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因此,法院認為曹某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認定,總結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的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1號)第二條規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
227.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1號)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法院判決
以下為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曹某某、賈某某與向某某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萬元轉讓給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下落不明,致使該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來源
《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一)(現有檢索結果顯示該案文書未公開)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被執行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一:《陳烽等拒不執行判決案一審刑事判決書》【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2017)閩0304刑初179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九)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荔城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分別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書、(2014)荔民初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書,分別判決被告陳某賠償柯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9070.95元,賠償陳某崇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5514.92元,判決均于2014年11月4日發生法院效力。判決生效后,陳某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陳某崇、柯某分別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荔城法院于同日立案執行。立案后,荔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陳某仍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荔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亦未能查到被執行人陳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法院進一步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陳某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親徐某某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被執行人陳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區霞徐片區A3幢108的安置房及A2,且未實際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執行人陳某、徐某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致使判決無法執行。被執行人陳某、案外人徐某某轉移房屋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荔城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判處被告人陳某及徐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2、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又將擔保財產予以處置,致使原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二:《謝占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21)冀0209刑初71號】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認為,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唐山曹妃甸誠友運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段某支付工程款577616元。判決生效后,唐山曹妃甸誠友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占友為該案做出擔保,并提交保證書,擔保財產為其個人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南區南新道金色合園小區房產一套、起亞牌小型汽車一輛。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謝占友將向法院提供擔保的房產轉讓給王某,轉讓費950000元用于償還其他債務。被告人謝占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三:《劉彤美、游壽榮、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2019)閩0821刑初291號】
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認為,2017年8月30日,法院受理向被執行人劉彤美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共22件,總標的為3541584.53元,因此法院于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中,確認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劉彤美在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福建龍巖稀土工業園XXX段未結工程款收入,滿本金3541584.53元及利息為限。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將上述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送達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23日被執行人劉彤美明知其工程款被本院凍結的情況下仍出具委托書一份給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內容為“現本人同意將結算工程款項伍萬元轉至張某1名下,其余款項轉到劉某名下,請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予支持。”在經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即本案被告人游壽榮的同意下,被告單位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轉款50000元到張某1賬戶;于2018年1月26日轉款500000元到劉某賬戶。上述兩筆凍結款550000元未用于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被告單位福建豐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游壽榮,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協助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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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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