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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從中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對被告人林某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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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離我們并不遙遠,通俗講就是你明知他人在利用網絡信息違法犯罪,還給他提供幫助。常見的行為如買賣、出借銀行卡、電話卡,搭建非法網站,制作虛假APP,利用互聯網賬號、社交媒體賬號等方式提供刷單、跑分、推廣引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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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脫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那么什么是明知?什么是情節嚴重?
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時,并不以行為人聲稱“知不知道”為標準,而是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交易價格是否異常、是否逃避監管等因素,只要客觀上提供了幫助,且符合“應當知道”的情形,就可能被認定為“明知”。
根據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屬于“情節嚴重”,一是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二是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是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是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是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六是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林某明知對方利用其微信號實施網絡信息犯罪,但仍為其提供幫助,并從中獲利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因此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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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因為貪圖一點小利、或礙于朋友同學情面,不知不覺成為犯罪分子的“幫手”,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三句話,請大家牢記于心:
1.證卡出手、風險難料。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等與我們的個人信息密切相關,絕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
2.警惕高薪兼職陷阱。對于要求提供銀行卡“刷流水”、利用網絡賬號刷“信用分”等“輕松賺錢項目”要時刻保持警惕,切勿輕易相信。
3.不做“技術幫兇”。對于可疑人員要求提供技術設備搭建、虛擬幣“跑分”等服務,不要隨意答應,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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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來源:刑庭 林澤偉 王曉娟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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