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在身邊:福建寧德案中的一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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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寧德,教導員猥褻15歲女生案,再一次刷新了人們對惡的認知。
比起現實世界的光怪陸離,影視文藝作品當中的故事情節,還是顯得有些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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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大主流媒體對福建寧德案的陸續報道,越來越多的案件細節也大白于天下。
01、受害人與作惡者的身份
受害人小君,15歲,尚沒有成年。
作惡者李某,是牙城鎮派出所的教導員李某,是保一方安寧的帽子叔叔。
偏偏是應該以保護轄區內婦女兒童為己任的李某,侵害了他應該保護的人。
一個是還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的小姑娘,一個是基層的執法小領導。
一個是瘦弱的中學生,一個是孔武有力的中年人。
以年齡計算,李某應該算得上是小君的長輩了。
這種身份,體力,年齡之間的強弱差別,讓小君在面對李某作惡之時,毫無抵抗之能力。
02、作惡的場所和時間
李某對小君所作的惡事,就發生在牙城鎮派出所,教導員李某的辦公室內。
這里,本來應該是保境安民的地方。
這里,對于牙城鎮的婦女兒童來說,本來應該是十分安全的地方。
時間是2025年6月16日下午,正常工作時間。
這個時間,是李某領納稅人薪水在崗工作的時間,是他履行保境安民職責的時間。
偏偏在這個時間,他把臟手伸向了納稅人的女兒。
03、作惡是有預謀的
按照判決書描述,小君在前往牙城鎮派出所,接受詢問的時候,本來是有母親陪同的。
是教導員李某讓小君的母親先行離開,給自己作惡創造了機會。
小君的母親,顯然不是一位合格的母親,她未能盡到一個母親,一個監護人該有的職責。
可是,如果不是因為身處保境安民的牙城鎮派出所,如果不是出于對李某教導員身份的信任,這位母親又怎么可能輕易離開呢?
答案顯而易見,是李某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之便,身份之便,欺騙了小君的母親。
04、程序上的瑕疵
按照辦案程序,小君接受詢問之時,本來應該至少有兩個執法人員在場。
兩人在場,不但可以發揮團隊優勢,也能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
然而,李某在加害小君的時候,辦公室并沒有其他人在場。
是李某動用職權,故意支走了其他執法人員,還是其他執法人員無故缺席,給李某作惡無形之中行了便利呢?
這樣的辦案程序,顯然是有瑕疵的。
05、作惡的場景
經寧德市物證鑒定所鑒定,在被告人李某所穿的一件警用服下擺處,發現了可疑斑跡,與被害人小君案發時所穿的白色鞋子鞋帶表面可疑斑跡,血樣DNA座基型相同,都是李某的。
也就是說,李某作惡之時,還穿著警用服。
李某在派出所教導員的辦公室內,身著警用服,以“可能拘留”為要挾,暗示小君只要服從他,就能從輕發落,所以小君在李某作惡的過程當中,才沒有絲毫反抗。
李某用心之險惡,手段之下作,可見一斑。
06、作惡之后
小君回到家里之后,情緒低落,并多次離家出走。
后經父母再三詢問,小君才把自己的牙城鎮派出所的經歷,告訴了家長。
小君的父親知道此事之后,立馬聯系牙城鎮派出所,并與李某通話。
對于小君所說,李某當時不但矢口否認,還以“為了你們在牙城好好生活”為名,要求小君的父母帶著小君再去派出所,要當面對質。
李某吃準了小君父母不懂法,小君也沒有辯解之力,他有把握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再一次以法之名,壓死小君一家。
綜上所述,李某身為警務人員,在作惡之后,一開始也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惡,沒有道歉,沒有懺悔,反而百般狡辯,這種抵賴的惡行,又加重了他所犯的罪惡。
如果沒有后來一系列的人證,物證,鑒定意見,李某怎么可能像判決書上所說,對自己所犯之惡行,供認不諱呢?
07、后記
李某這樣的惡人,理應得到更重的法律和紀律懲戒。
不能讓這樣的行業敗類,壞了整個行業好不容易得到的美譽,損了繁榮穩定和諧的大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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