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約車乘客受傷索賠案件,乘客因乘坐網約車遭遇事故受傷,向網約車平臺索賠,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明確了各方責任。
![]()
事情要從2023年6月說起,海寧市民劉某通過一款網約車平臺預約下單,乘坐由宋師傅駕駛的網約車出行。當天上午9時24分左右,車輛行駛途中,由于宋師傅操作不當,車輛不慎撞向路邊護欄,坐在車上的劉某因此受傷。
事故發生后,劉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前后共住院19天。2023年7月,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明確認定此次事故由宋師傅負全部責任,乘客劉某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責任。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劉某的傷情逐漸穩定,但此次事故給其身體造成了永久性影響。2025年7月,劉某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自己的傷情進行傷殘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為此劉某還支付了1900元的鑒定費。
受傷后,劉某就賠償事宜多次與網約車司機宋師傅及網約車平臺運營方杭州某科技公司溝通協商,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協商無果后,2025年11月,劉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宋師傅和運營該網約車平臺的杭州某科技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9萬余元。
![]()
庭審過程中,雙方就責任承擔問題各執一詞。
司機宋師傅辯稱,自己是接受網約車平臺的指派接單,履行的是平臺與乘客之間的客運合同,報酬也是由平臺結算后發放,因此應當由網約車平臺作為承運人,承擔對劉某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杭州某科技公司則辯稱,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企業共同構成承運人主體,公司已經盡到了對司機和車輛的審核準入義務,宋師傅作為事故的實際侵權人,不能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的索賠請求基于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劉某通過相關平臺入口匹配到該網約車平臺并下單,平臺將出行信息派送給宋師傅,由宋師傅駕駛車輛將劉某送至目的地,運輸費用也支付給了該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認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是該網約車訂單的服務提供者,與劉某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而宋師傅僅為受平臺指派的駕駛員,負責按照平臺要求運送乘客,與劉某之間并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也明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能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
![]()
本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保證運營安全,而此次事故是因平臺指派的司機操作不當導致,劉某對此并無過錯,因此該科技公司應當對劉某受傷產生的損失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劉某的各項損失,依法判決杭州某科技公司賠償劉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
至于網約車平臺與司機宋師傅之間的責任劃分,平臺在賠償劉某后,若能證明宋師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依法向其追償,但這屬于平臺與司機之間的內部責任,不能對抗劉某的索賠權利。
此次判決也明確了網約車平臺的承運人責任,打破了“平臺只管派單、不擔責任”的錯誤認知,也提醒廣大乘客,乘坐網約車遭遇事故受傷時,要注意保留訂單截圖、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用票據等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