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梅姨的罪名及量刑"的視頻,看到評論區有一條,很特別,"這案子還有律師幫她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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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情況:
第一種,如果她或她的家里人有錢愿意請律師。
這種天怒人怨的案子,我理解不會接的是絕大多數,因為良心過不去。
而愿意接的律師,相信也會很坦白和梅姨說明拐賣9名兒童、潛逃20年、造成多個家庭破碎甚至家破人亡,完全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死刑標準。
此時,律師能做的極其有限,恐怕連“罪輕辯護”的空間都被壓縮到了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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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面,同案犯張維平等人早已伏法,梅姨自己按照警方披露也“供認不諱”,關鍵證據確鑿。
律師看完卷宗后,可能只會給家屬一個建議:“準備后事,爭取最后的人道主義關懷,保命很難。”
現實不是爽文短劇,沒有那么多絕地反擊和驚天逆轉。
在鐵證如山的拐賣大案面前,硬做“無罪辯護”只會換來態度惡劣、毫無悔意,讓法官在量刑時徹底堵死“從寬”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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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梅姨沒錢請律師,家屬也放棄聘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有辯護人。這時,法院會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
但這并不意味著她能翻盤。
援助律師的職責在該案更多的是程序性辯護,確保審判過程合法、核實證據是否有瑕疵、確認她是否有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
自首
本案中梅姨潛逃20年被抓,不算自首,雖然梅姨自己供認不諱,但這只是坦白,如此惡劣的后果面前,不足以抵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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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主犯已執行死刑,量刑平衡原則下,她很難獨活。
所以,援助律師更多是在履行法律程序,確保“死刑判決”經得起歷史檢驗。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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