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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上傳一段出租車撞倒電動車的交通事故視頻,引發了不少人的討論,很多人都想知道,到底誰該為事故負責?
視頻中,一輛出租車沿右轉車道行駛到十字路口,發現前方右轉區域被幾輛停放的電動車擋住,于是順勢切入左邊的直行車道準備繞過去。
沒想到,出租車剛進入直行區域,向右打方向準備轉彎時,綠燈恰好亮了起來,電動車同時向前方直行,發現沒有右轉的機會,出租車一下就停在原地。
結果,就被后方直行的白色汽車撞到尾部,在撞擊慣性的作用下,出租車向車撞倒了一位騎電動車的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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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當事方有三個,分別是想右轉的出租車、正常直行的白色汽車和電動車。
那誰該為此負責?
評論區里對此也是觀點不一,有人認為出租車應該負全責,因為事故就是由于他違法變道引起的。也有人覺得,白色汽車和電動車主也有做的不對的地方,理應分擔一部分責任。
從交通法規來看,出租車顯然有兩個違法事實:
第一,未禮讓直行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提到: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在車道被堵的情況下,出租可鳴笛提醒對方讓出右轉區,如果提醒無效,為了安全考慮,更好的方式是等待綠燈電動車通行后再右轉,而非轉到直行區域。
第二, 未按規定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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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有人也許會說,十字路口越過斑馬線后,就不必遵守這項規定。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導向車道雖然只劃在停止線前?,但其約束范圍卻覆蓋整個路口區域,當然包括斑馬線之后的部分。
當然,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車道變道,比如兩個直行車道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在路口內變道。
另一種是不同車道間,就算路口范圍沒有劃分隔線,也絕對禁止變道。本案中出租車占用直行車道左轉,就是典型的“不按導向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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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網友提到的,白色汽車該不該擔責?從視頻來看,還真的有責任。
由于出租車進入直行區域,綠燈亮起后,白車剛起步車速不會太快,按理說,應該有足夠采取制動措施的時間。
視頻里很明顯看出,白車非但沒剎車,還有一個加速的動作,大概率是司機駕駛時走神,沒有盡到足夠的觀察義務。
當然,如果認定白車擔責,承擔多大比例,也會根據有沒有及時制動,有沒有分心駕駛等行為,依據未充分履行觀察和避險義務,進行合理的劃分。
關鍵點就是兩個:
第一,是否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的風險。
第二,是否在發現風險后未采取必要避讓措施。
此外,也有網友認為,路口電動車沒有停要規定區域,擋住右轉車道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也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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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沒錯。
不過,電動車違規停放雖然不對,與最終發生的碰撞事故,其實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說白了,出租車非法變更車道才是最根本原因。
我們常說,寧停三分、莫搶一秒,這不僅是規則的要求,是對安全的保證,也是給自己惹來麻煩。
電動車亂停是讓人生氣,可是想想,等一個綠燈最多也就一分鐘,這一分鐘,能耽誤多大事?能比得上最后惹出事故的代價更高嗎?
對于廣大的電動車駕駛人來說,小編其實也很想說一句,電動車不是咱們在路上闖紅燈、隨意變道等任性行駛的工具,法律保護的是規矩,而不是“誰弱誰有理”。
把自己的安全,押寶到機動車的“注意”上,實在不是一個聰明的舉動。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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