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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某知名品牌后發現生意不錯,但是總覺得付出商標許可使用費太虧了。同樣的做法、同樣的材料、同樣的店面……不就是商標嗎?自己注冊一個相似的不是一樣可以賺錢嗎?無錫市新吳法院審結一起原加盟商侵害商標權的糾紛,因“耍小聰明”,原加盟商不得不賠錢。
無錫新吳區一餐飲店曾加盟愛多公司旗下的“N多”品牌。雙方合作關系到期后,餐飲店在未續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也未繳納相應費用的情況下,仍繼續在門店招牌及外賣平臺中使用“N多”商標。為長期“搭便車”牟利,餐飲店甚至還向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N多輕食”商標,因與“N多”構成近似被駁回。此后,其仍持續使用相關標識。
最終,愛多公司無奈訴至無錫市新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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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方餐飲店在明知“N多”為愛多公司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于合作終止后仍繼續使用該商標,并試圖申請近似商標以延續使用,企圖通過合法形式掩蓋其侵權實質,具有明顯攀附商譽、混淆市場的主觀意圖,構成商標侵權。考慮到雙方曾存在合作基礎,法院以調解方式推進糾紛化解,在明確法律責任的前提下,組織雙方多輪協商。
經法院釋法明理,餐飲店認識到行為侵權性質,愛多公司也在賠償金額上作出讓步,最終,雙方最終達成調解,餐飲店按約履行完畢全部賠償義務。
新吳法院知產庭法官助理王乾坤提醒,商標作為企業的核心知識產權,是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重要標識,其專用權受法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是創新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各類經營者應引以為鑒,恪守法律底線,共建尊重創新、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
來源 | 揚子晚報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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