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發錄用通知后無故取消,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解答」
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合同義務,造成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由此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若錄用通知書符合前述要求,具有勞動關系預約合同的外觀,那么勞動者的預期利益該如何界定?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包括合理費用,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實踐中對于前一部分損失勞動者通常較難以主張,裁判者以勞動者的間接損失為主要參考符合常理。但勞動合同不同與一般合同其具有持續性的特征,若勞動者主張過高的損失顯然有悖公平原則,有鑒于此裁判者以勞動者失業及再就業期期限為限具有合理性。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有違誠信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審理法院綜合考慮張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尋工作的合理期間以及某科技公司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張某基于對某科技公司《錄用通知書》的信賴才從原用人單位離職,后某科技公司取消對張某的錄用,導致其失業并產生損失。審理法院綜合考慮張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尋工作的合理期間以及某科技公司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某科技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張某損失,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重信守諾,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對勞動者友好的就業環境。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為突出爭議焦點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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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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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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